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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警在治安纠纷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既存在应调解案件未调解也存在不该调解的调解了。其中调解范围扩大现象尤为突出。实际工作中,大量属于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各类民事、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为了及时缓解矛盾、替群众分忧解难等原因,不得不不超越行政调解范围进行此类纠纷调解。同时也有少数已构成刑事案件或后果、情节比较严重的治安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要求、办案人法律政策水平不高等因素,以调代处、以调代罚的现象屡有发生。
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应可以调解处理。
(五)、必须加强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公安机关应充分重视纠纷调解工作,将其列为民警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采取办学习班专家讲座、邀请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同志传授经验、选择典型案例集中讨论等多种形式开展岗位练兵。上级公安机关应安排人员,深入开展调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发业务操作规范,用于指导实际工作,同时编写教材书刊,成为民警应学应会的基础理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