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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浅谈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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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浅谈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更广泛发挥,林业、电力、生产资料等部门多起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的刑事案件得到了及时查处,推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打击并震慑了行政执法机关个别工作人员不依法办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行政执法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涉嫌犯罪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移送,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刑事案件的现状及原因
1、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一是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个人利益出发,以权谋私,为一已私利,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放纵犯罪,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干预执法、阻挠执法和刑事追诉。其原因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以权谋私腐败思想作祟。二是行政执法人员对所涉及的行政案件的刑事追诉标准不明确,不知道什么情况下的案件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其原因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差,不了解本职业务的行政处罚标准以及刑事追诉标准,粗线条执法,导致该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移送。
2、当前对经济犯罪执法不严、有罪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还未消除,实际发生的案件多、查处的少,行政处理的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职务犯罪分子的少,判缓刑的多、判实体刑的少。这些问题的存在,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影响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效果,其原因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3、行政执法人员移送案件意识欠缺,制约着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移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对刑事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犯罪的规定的认知程度还不全面,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存在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私人化的现象,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的执法意识还较为普遍。这种认知程度直接影响着执法人员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4、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制约了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很大一部分都发生在对本地区贡献比较大的单位或部门,对他们的查处势必影响到本地区的利益,正是由于当地行政部门以及发生案件的单位或部门都深知其中奥秘,加之受到发案单位动辄“将缴税关系以及单位移到别的地区”的威胁,由此,对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的查处,大多会受到行政上的干预和阻挠,这就影响到对案件的最后查处。
二、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刑事案件的办法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的有效措施,强化政治理论和优良传统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抵制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2、加强业务学习,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识教育。定期举办培训班,举办业务知识竞赛,调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
3、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监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负有监督职责,不但要监督其移送案件,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依法追究。
4、为更好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应将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而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而先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
5、检察机关应当把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合法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为立案监督工作的新突破点。检察院与辖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由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各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同时应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以便检察机关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