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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防刑事被告人脱逃应注意的事项

浅谈预防刑事被告人脱逃应注意的事项

作者:周 奎  发布时间:2010-07-20 17:24:30

         近年来,刑事被告人脱逃事件屡屡发生。2009年8月,最高法院通报了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和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脱逃事件。9月23日区高院通报了来宾市中院“9.4”被告人脱逃未遂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已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也暴露了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中存在的问题,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预防刑事被告人脱逃,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警务保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本人谈几

 点粗浅的看法:   

         一、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从以上通报的刑事被告人脱逃事件看,都存在组织不当、分工不清、责任不明、警力不足等问题。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审理方式等情况,安排部署警力。对被告人人数较少,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要指定党员、骨干负责,决不能麻痹大意。被告人人数在2人以上,应有大队(支队)领导带队,确定好押解、看管、安检、值庭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重大刑事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应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组织指挥、警力部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同时,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了解掌握案件、被告人特征、籍贯、年龄及社会关系等。对重大案件,开庭前必须与业务庭沟通,研究庭审方案。

        二、加强押解、看管、值庭各环节的管理。

        1、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出看守所时,应当对照提押票逐个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案由等情况,并对被告人进行搜身,防止其携带危险、违禁物品。2008年,我院在审理一起涉外刑事案件时,押解途中,被告人“金毛毛”在法警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将手铐打开,下车时才被法警发现,后来在他坐的车辆上找到一根铁丝,估计是用铁丝开的手铐。由此可见,被告从看守所提出来,对其搜身是很重要的,马虎不得。

        2、对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我认为,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对所有刑事被告都应使用脚镣。

        3、押解途中,司法警察应当紧靠被告而坐,严密监控被告人。囚车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

        4、将被告人押解至羁押室后,押解与看管人员应当履行交接手续。看管司法警察应当经常巡视看管场所,严密监控被告人的动态。对被告人出入羁押室,要登记详细,防止被告人有机可逃。

       5、庭审中,值庭法警要始终将被告人盯紧,一般情况下,不解开械具。审判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还押。一般不得在法庭和羁押室让被告人阅读庭审笔录。

       6、加强巡庭工作,预防闹庭事故发生。当遇到突发事件时,首先要保护好被告人的安全,立即转移被告人,预防被劫、逃脱、伤害等事故;其次,正确处置,避免事态发展,激发矛盾;再次,确保自身安全,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果断处置。

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由于受编制限制,加上有的领导不重视,司法警察力量不足,往往是押解、看管、值庭都是由同一司法警察完成,因此,更要加强责任心,时刻将被告置于可控范围内,特别是在被告人上厕所及庭审活动结束后准备上车的时间,一定要严密监控被告人。

         三、认真做好安全检查。

        1、押解车辆的检查。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前,要对车辆的动力系统、制动系统、轮胎、油、水、警报器等进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同时检查车厢及座位,要确保车上没有留下开启手铐、脚镣的工具和其他危险物品。

         2、羁押场所的检查。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要仔细检查羁押场所,凡是有可能被被告利用助其脱逃的任何物品,都要清理掉,检查羁押室的门窗、锁头是否完好牢固,羁押场所的厕所防盗窗是否损坏,有无危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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