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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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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 (2012-02-28 12:08:14)
标签: 人民法院 刑附民赔偿案件 执行难 解决对策 杂谈
【论文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既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难点。本文就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呈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做番认真的研讨,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
【论文关键词】人民法院执行难 解决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此类案件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笔者对某法院近三年来53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调查,发现此类案件执行到位的仅5件,不足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的问题,极易产生上访、缠诉,严重影响司法“定争止纷”功能的发挥,已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一、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执行难最主要的原因。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系是以犯罪人为中心,司法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多重视对罪犯的惩罚问题,对被害人的求偿权保护不够,即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更注重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收集,对被告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没有进行财产保全,不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人民法院多注重审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忽视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的查证,一般在执行过程中,才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到申请执行立案的几个月时间里,被告人家属或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转移、隐藏、变卖被告人的财产,致使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能够得到执行的案件因司法机关未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不能。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部门也没有将附带民事执行与否作为被执行人予以减刑、假释的一个条件,也使部分有偿还能力的被告人或者家属不去执行或者代为执行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书。
(二)公民法治观念差,被害者不知如何法律救济。重刑轻民思想影响严重,老百姓那种“罚得赔不得,或赔得罚不得”思想作怪,被执行人出狱后也认为自已被羁押服刑,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认为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义务就该不了了之,对法院的执行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执行。不少群众法治观念差,在法院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非法干扰法院执行情况也不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多数被害者及其家属不知附带民事赔偿的审判规则、也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被告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或线索,或者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以致坐失一些执行良机。
(三)国家没有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救济。 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来救济那些遭遇犯罪分子伤害的受害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流动作案多,实际赔偿能力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大多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无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些确实无偿还能力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救济,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执行的原因之一。
二、改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执行工作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