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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抢劫(预备)案件代理辩护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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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抢劫(预备)案件代理辩护全记录
2010年05月09日 投稿人:吴德朝律师 点击:次
摘要:抢劫减轻辩护
抢劫(预备)案件代理辩护全记录
2010年4月8日,通过熟人介绍,四川M和L找到我,并办理委托手续,要求分别为其弟弟和儿子辩护(该二位当事人均涉嫌抢劫预备),接案后我将L的案子交由我所刘律师办理,我代理M的案子。
当天,我们马上与鄞州检察院取得联系,复印了起诉意见书,并马上到鄞州看守所会见了两位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和安抚其心理,当事人也咨询了部分关心的法律问题。与外界接触后,当事人心里平和多了,及时与家属反馈。在此期间,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协调,并出具辩护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依据次程序,被告人认罪的话,可以酌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并在起诉书中有所体现。我们还建议检察机关对二被告从轻、减轻处罚,检察机关也予以采纳。
2010年4月19日,当检察院起诉书作出之后,我们又及时会见二行为人,与其进行沟通,介绍我们的辩护方向和代理思路,介绍法院开庭的流程及应注意的问题及如何回答法官的提问和辩护人的询问等。
第二次会见后,案件很快移送法院。在法院阶段,我多次与法官沟通,并搜集数份判决书提供给法官作为参考,法官同意尽量从轻、减轻判处。
2010年4月27日,鄞州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中,我从认罪态度较好、行为危害性小,属初犯,希望让行为人早日回归社会,达到刑法预防犯罪的终极目的,属预备犯罪,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等多角度为我方当事人辩护,法官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并当庭作出判决。我的当事人被判处一年多刑期,基本上达到预期辩护目的。
2010年5月7日,我收到该案的判决书。在一个多月的紧张而充实的工作,我收获很多……对于该案,我还有许多地方有待改进,比如与委托人的沟通方面,比如与同事的协作方面等等。
该案的行为人都很年轻,走上犯罪道路的确得不偿失,在此奉劝各位年轻朋友要努力工作!毕竟,当今社会是“人勤地不懒”的社会,您只要认真付出,就必然会有回报,切莫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想法走“快速致富的捷径”。
法条参考: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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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吴德朝律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律师1588851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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