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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请来“豪华律师团” 5位名律师均以控方认
一家房地产公司的3名高管及1名项目合作者,被卷入一宗涉嫌侵吞8500万元国有资产的贪腐案中,分别因贪污、虚报注册资本、挪用公款、行贿4宗罪名被提起公诉。5月20日,该起堪称兰州最大的国企贪污案涉案4被告人——兰州万厦房产公司原总经理王永春、副经理乔某、总工程师闫某,以及项目合伙人李某,在城关区人民法院受审。当天庭审不对外开放,不接受媒体采访。庭审从上午10时30分持续到当晚8时20分,仅午间休庭1小时。该案将定期宣判。
2008年9月3日,由“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兰州万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突然失踪,原来有人举报王永春涉嫌巨额经济问题,西固区检察院将其带走以“涉嫌贪污”立案调查,并调查其虚报注册资金的犯罪行为。身陷囹圄后,王永春拉拢狱警通风报信,试图伪造证据掩盖罪行。随后,王永春与万厦公司总工程师闫某、副经理乔某以及项目合作者李某挪用3000万元抵押贷款的行为也浮出水面,此3人被批捕后均取保候审。该案耗时近2年侦查终结,由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报曾以《地产老总“缩水”国资8500万》为题对此事予以报道。
据了解,为4名被告人出庭辩护的律师分别是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的孙庚、李勇、尚伦生、赵庆华4名主任律师及勇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文杰律师。庭审中,公诉人仅示证就耗时3个小时,辩护律师们亦是洋洋洒洒万言辩护词。对4宗控罪,5名辩护律师均发表无罪辩护观点。
最终,控辩集中在万厦公司的企业性质、其资产属性以及4被告人的主体身份等焦点问题上。由于控辩双方主要针对涉案资产性质究竟国有还是集体观点迥异,法庭辩论进行两轮。
■检方指控
国企改制 资产缩水8500万
据指控,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93年经兰州市房管局批准,由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投资58万元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兰州万厦实业公司”,当时41岁的王永春被任命为经理。2001年5月,万厦实业公司变更为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此同时,兰州鑫亿房地产公司也进驻兰州地产市场。2002年起,万厦公司斥8500余万元巨资投向鑫亿公司的土地开发项目中。2005年,经市拆迁办批复,鑫亿公司被万厦公司并购。2007年,城建系统企业进行脱钩改制时,王永春以“集体企业”的性质将万厦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万厦拆迁公司上报改制,并有意“漏报”了投以巨资的鑫亿公司。改制开始后,王永春又聘请一家“没被纳入中介机构库、无资格审计改制企业”的“双无”会计事务所,对万厦公司进行财物审计,并将上述3家企业全部界定为“集体企业”。在王永春的一再坚持下,鑫亿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也从5000万元被评估为0.99万元。最终,高达88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被王永春瞒天过海地“缩水”到仅有380余万元。2008年8月,王永春担任改制后的万厦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并占有2.4%的公司股份。此时,鑫亿地产项目的市值已达6.6亿元,开发利润有1.7亿元。
掩盖罪行 买通狱警“通外”
据指控,2005年9月,王永春和李某、闫某、乔某等3人共同成立了甘肃鸿毅置业公司。其后,4人着手与鑫亿公司搞“联建开发”。自2006年至2008年,鸿毅公司与鑫亿公司签订了一系列“联建开发协议书”,取得了部分商品楼的开发权。这些楼盘抵押于银行后取得3000万元贷款,王永春和李某、闫某3人分别从中获利33.8万余元,乔某获利14万余元。检方还查明,1999年4月,王永春为拓展业务决定再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随后,通过伪造虚假进账单等文件虚报注册资本金501万余元,新公司顺利开张。2003年,王永春再次伪造虚假证明文件,虚报其与乔某等3人的出资证明,将注册资本提高到1500万元,并取得变更登记。2008年8月,万厦公司也如法伪造出全套文件,谎称万厦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出资1708.7万元,以此取得公司登记。
2008年9月,王永春涉嫌贪污罪被西固区检察院抓获,因患高血压被收住于新桥监狱。其间,为了掩盖涉贪50万元的罪行借用狱警张强的电话串通外界,后由李某出面低价向狱警张强“卖房”一套。张强随后“内接外应”传出一张签有王永春名字的空白便函。被举报后张强涉嫌犯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抓。2010年4月13日,兰州中院以受贿(未遂)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13年。听判后,张强当即表示上诉。
■律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