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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局长被控贪污案的程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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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局长被控贪污案的程序辩护 (2011-10-30 21:46:30)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李纬近亲属的委托并经上诉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并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均应当完全忠于法律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因而总的目的是一致的;但三方又有着不同的分工,辩护人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利及当事人的委托,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职责,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及程序权利。
鉴于上诉人明确表示拒绝对本案事实进行陈述、拒绝质证、拒绝举证、拒绝律师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质证、辩护。从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超越当事人授权范围考虑,辩护人在本案不对案件实体方面发表辩护意见,仅就一审是否剥夺上诉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本案在本市进行一、二审是否妥当发表辩护意见: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并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其陈述的理由是判断其回避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据。
申请回避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
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陈述其理由之后才能作出判断。因而,当事人理由陈述完毕是进行判断的前提,应当允许当事人充分陈述其理由。
二、上诉人在原审要求阐述五点申请回避的理由仅谈到第二点便被制止,法庭当庭驳回上诉人的回避申请缺乏事实根据。
根据原审庭审记录表明,上诉人原审中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公诉人回避,在陈述了两点申请回避的理由后,被法庭制止并当庭驳回其回避申请。此后,上诉人多次要求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并表示自己共有五点申请回避的理由,仍未获法庭准许。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前两点申请回避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想提出争议,但认为上诉人要提出五点理由申请回避的理由,法庭应当逐一审查,如果该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制止对该条理由的继续陈述。但不能制止当事人继续陈述其他尚未提出的理由。因为尚未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是无法判断的。如同当事人举出第一份证据与案件无关、第二份证据与案件无关,法庭不能不准许其举第三份、第四份证据、第五份证据。在上诉人的后三点申请回避理由尚未提出时,原审便认定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三、原审在上诉人未陈述完回避理由时便制止,属于剥夺被告人申请回避权利、违反回避制度的违法情形,其判决依法应当撤销。
上诉人申请回避的理由陈述完毕后,若符合法定情形,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决定;若不符合法定情形,法庭有权当庭驳回,这是人民法院的决定权。但人民法院行使决定权应以当事人充分陈述其理由为前提的,这是当事人的申请权。在当事人申请权未充分行使时法庭便作出决定,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对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原审对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限制与剥夺,明显违反了回避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
四、上诉人提出的本案一、二审均在本市审理明显不能保障司法公正的观点,理由确实、充分,二审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法律原则决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上诉人原任本市公安局局长,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长期工作中的配合与制约关系中,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一些利害关系,即包括可能有利于上诉人的因素,也包括可能不利于上诉人的因素。本案一、二审均在本市法院审理,显然不能排除这些利害关系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