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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辩护词(涉嫌非法经营罪)
段某某辩护词(涉嫌非法经营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证人证言不能完全排除其它可能性,不具有唯一性,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段某某参与非法经营香烟的事实。本案中的证人多为证明物流托运货物的事实,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证明段某人在广东收购香烟,段某某参与贩卖香烟的事实,证人的证言不具有唯一性,不能完全排除其它可能性。同时,作为本案主要的证人之一,段某人并没有任何证言,贩卖香烟成了无源之水。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无罪、罪轻的所有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证人多次供述、证言不一的,侦查机关应当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全部供述和证人的全部证言。 二、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仅不足,且相互脱节,同时缺乏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庭审调查时,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主要两类:一是被告人段某,金某的供述,二是韩某流水账书证及证言,然以此证明被告人有罪显然空洞无力: 1、被告人段某当庭推翻了以前的供述;其供述前后矛盾,口供具有不确定性,不能仅仅以此作为证据; 2、韩某证言以及流水账具有不真实性,不能以此作为涉案的金额。 首先,韩某的流水账不完整,属于韩某本人私自记录,同时没有完整的笔记本,属于空穴来风,没有确切的日期和交易对象,也没有被告人的签字,不以此证明完全处于交易香烟,也不能证明交易金额是完全与本案被告人进行的; 另外:如果韩某证言属实,如同行贿和受贿的关系一样,其自己也已经触犯了刑法,应该与本案被告一同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侦查机关之所以没有对韩某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对于韩某的证言和供述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靠性,不真实性。 三、被告人的行为达不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即使退一万步来说,被告人系违法,但尚达不到犯罪标准。 四、某某县烟草专卖局的评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1、某某县烟草专卖局没有评估香烟价值的资质,《烟草专卖法》以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无授权;香烟的估价应该由物价部门进行评估,而不是由烟草专卖局进行评估。 所以,没有授权,没有评估资质,以及没有法律依据的评估属于无效,由此认定涉案金额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五、本案不属于某某县人民法院管辖,应该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某某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段某某配偶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段某某,查阅了证据材料和审判卷宗,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段某某非法经营罪,事实和法理上都不能成立,应该宣告被告人段某某无罪。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主要依靠口供和有罪推定来认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没有合法的鉴定结论,也没有形成证据链,其本人也没有任何有罪供述,指控被告人段某某成立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指控被告人有罪依据的证据不充分,不能完全排除其它可能性,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该判决被告人段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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