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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会怎么判刑?
作者:蔡律师13642345325 时间:2011-09-25
深圳刑事律师 深圳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会怎么判刑?
蔡律师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为涉嫌犯罪案件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全程服务: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各个阶段的法律帮助、代理和辩护,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法定刑分为三个档次: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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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只是以毒品的数量来决定法定刑升格。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可见,决定上升到这一档法定刑的因素,除了毒品数量外.还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即使没有达到上述数量,但如果具有其他法定情节的,也应依照该法定刑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0《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l款第1项的“其他毒品数量大”:(1)苯丙胺类毒品(除外)100克以上;(2)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3)可卡因50克以上;(4)吗啡100克以上;(5)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吨歧规格的2500支以上,50mg伎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mg街规格的1万片以上,50ms坩规格的5000片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踞伎、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7)咖啡因200千克以上;(8)罂粟壳200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3款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1)苯丙胺类毒品(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2)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3)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4)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5)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吨歧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50吨伎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剂25吣街规胳的2M片以上不满1万片,50吨/片规格的10m片以上荆芮5000片);(6)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鼹伎、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7)咖啡因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8)罂粟壳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对于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但纵观全案,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者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够判处死刑的标准,但加上坦白交待的毒品数量,超过了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一般应予从轻处罚,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