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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仕云职务侵占案再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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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仕云职务侵占案再审辩护词 (2013-05-16 21:44:31)
标签: 职务侵占 再审 辩护 财经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接受陈仕云的委托,指派张志东、邢嘉然律师担任其再审辩护人,出席法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陈仕云从未声称更未确认39980元(即4万元扣除20元的手续费)属其个人存款,不存在其非法占有4万元的问题;不存在陈仕云将264000元的发票交到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佳能公司)报账的所谓事实,原审判决将125000元认定为陈仕云侵占(未遂)公司财产的数额,没有任何依据,是完全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陈仕云无罪。
一、不存在陈仕云非法占有4万元的问题
1、江西佳能公司与深圳办事处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及结算方式
江西佳能公司并非按深圳办事处的开支逐笔拨付资金,深圳办事处的开支也不是逐笔向江西佳能公司报销。
因此,只有通过双方对账,将江西佳能公司向深圳办事处拨付的资金逐笔汇总得出拨付资金总额,将深圳办事处实际支出的资金逐笔汇总得出支出资金总额,才能将深圳办事处的资金收支情况弄清楚。
2、双方尚未进行对账
(1)陈仕云陈述双方尚未进行对账
陈仕云当庭陈述江西佳能公司与深圳办事处还没有对账;其在2011年3月29日的讯问笔录第3-4页说:“但到现在帐目还没有算清。”
(2)财务文件也显示双方尚未进行对账
《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筹备期间的总账及明细账2009年8月份—2010年8月份》(侦查卷二第67-90页)首页上面注明:“以下共贰拾肆页是陈仕云以2010年12月2日交给我本人审核对账的。万以华(签名),2011.09.06。”
《深圳费用支出明细表》(侦查卷二第61-66页)载明:“编制日期:2010年12月1日。”
可以看出,在万以华拿到陈仕云递交的总账及明细账之前,江西佳能公司就已经编制完成《深圳费用支出明细表》。双方的文件都是单方面编制的,并未进行对账。
3、《陈仕云银行对账单暨公司在深圳筹备期间资金拨付汇总表》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江西佳能公司对深圳办事处的拨款情况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的江西佳能公司对深圳办事处拨款包括三部分:(1)江西佳能公司直接汇入陈仕云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深圳办事处银行账户的104万元;(2)江西佳能公司直接汇入杨勇军账户的7万元;(3)《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筹备期间的总账及明细账2009年8月份—2010年8月份》中体现的2010年7月份和8月份江西佳能公司拨付的现金28000元和20000元。
可见,《陈仕云银行对账单暨公司在深圳筹备期间资金拨付汇总表》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江西佳能公司对深圳办事处的拨款情况。
4、陈仕云从未声称更未确认39980元属其个人存款
原审判决认定:“江西佳能公司筹备期间资金拨付汇总表,证实陈仕云确认江西佳能公司自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共向深圳办事处拨付资金104万元,其中未包含从杨勇军账户转入的39980元。被告人陈仕云对江西佳能公司财务人员称,该39980元属其个人存款。”原审判决还认定:“江西佳能公司提供的筹备期间资金拨付汇总表证实,被告人陈仕云将公司的39800元(原文如此,应系39980元之误)确认为个人存款,该书证能与被告人陈仕云的供述(确认公司的汇款总额为104万元,不含该39800元(原文如此,应系39980元之误))相吻合,证实被告人陈仕云已将该款占为己有。”这是错误的。
(1)原审判决认定的“江西佳能公司筹备期间资金拨付汇总表”并未经陈仕云确认。所谓39980元属陈仕云个人存款,完全是江西佳能公司单方面的说法。
(2)原审判决认定的所谓“江西佳能公司筹备期间资金拨付汇总表”,其正确的全称为“陈仕云银行对账单暨公司在深圳筹备期间资金拨付汇总表”。原审判决将该证据名称改为“江西佳能公司筹备期间资金拨付汇总表”,从而让人误认为该表反映了江西佳能公司对深圳办事处的全部拨款。在此基础上,原审判决将江西佳能公司汇入以陈仕云个人名义开立的深圳办事处银行账户的104万元认定为江西佳能公司对深圳办事处的全部拨款,从而回避了陈仕云一直承认江西佳能公司直接汇入杨勇军账户的7万元也是公司拨款的事实。
(3)陈仕云从未确认江西佳能公司拨款总额为104万元。
(4)陈仕云将4万元扣除20元手续费后即39980元全部汇至了以陈仕云名个人义开立的江西佳能公司深圳办事处的银行账户。
因此,不存在陈仕云非法占有39980元(即4万元扣除20元的手续费)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陈仕云侵占江西佳能公司4万元,是完全错误的。
二、不存在陈仕云将264000元的发票交到江西佳能公司报账的所谓事实
原审判决认定陈仕云“将264000元的发票交到江西佳能公司报账”从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然而,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1、要将264000元的发票交到江西佳能公司报账,就必须要有金额为264000元的合同作为其费用据以发生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