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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诈骗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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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诈骗宣告无罪——张祁明合同诈骗案 (2011-06-16 14:38:47)

标签: 杂谈 分类: 经典案例

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因为那位家住在安徽省委的所谓受害人控告,巢湖市委主要领导于2006711日批示交由巢湖市公安局侦办,公安局712日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巢湖市宏康医院(下称宏康医院)立案侦察。对于本案的定性,我完全同意前面几位同行的辩护意见。作为张祁明的辩护人,我们也将为其发表无罪的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宏康医院构成合同诈骗罪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的整体定性,我同意前面三位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此之外,我想补充的是,还有一些最基本的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这些事实足以影响到指控的犯罪有无基本的证据;本案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严重的问题:

  ()是单位还是个人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从实施行为的主体、行为实施的名义、所代表的意志及利益的归属等方面考察。而891.4万元银行贷款中,第一笔28.4万元、第二笔150万元、第四笔9万元用于宏康医院及其关联企业;第三笔中也间接用于宏康医院的。891.4万元银行贷款中624万元被蒋征江直接和间接以个人的名义炒期货(用其中300万元还回了拟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证)。这样891.4万元银行贷款中的去向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用于宏康医院;一部分被蒋征江以个人名义使用。既然宏康医院有权使用这笔贷款,那么,前一部分资金不属于非法占用或占有,没有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充其量只是一种违约行为;而我们相信蒋征江如果炒期货赚了钱,会还掉银行的贷款。所以,蒋征江个人也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宏康医院作为事业法人具有对这891.4万元贷款或其中的624万元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对于衡量本案各被告人到底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重要。本案中,20038月,蒋征江等就为贷款做准备。200468日,巢湖市中医院将其股份转给宏康医院。而在此之前,宏康医院股份中含有百分之二十的国有股份。而关于2400万元银行贷款问题,早在20042月,农行安徽省分行就已经下文批准。从资金的流向看,有其中574万元被蒋征江以个人的名义炒期货亏掉或还掉炒期货亏损的债务。那么,本案中需要搞清楚的是,蒋征江代表的宏康医院是在含有国有股的贷款批文下来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吗?炒期货并不必然亏损,蒋征江代表的宏康医院对于有关的款项是炒期货之前就想占有,还是亏损之后才想占有的?这些问题在本案中难以解决的原因是,蒋征江等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认定被告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文件担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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