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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被害人郑XX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一X(被害人郑XX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二X(被害人郑XX之女)。

郑一X、郑二X的法定代理人王XX,系郑一X、郑二X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三X(被害人郑X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XX(被害人郑XX之母)。

诉讼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被害人乔XX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一X(被害人乔XX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二X(被害人乔XX之子)。

乔一X、乔二X的法定代理人李XX,系乔一X、乔二X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三X(被害人乔X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一X(被害人乔XX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二X,系李XX之父。

诉讼代理人李XX,系二原告之儿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X(被害人张XX之妻,被害人张一X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被害人张XX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被害人张XX之子)。

法定代理人高XX,系张X之母。

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南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被告人赵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XX,系被告人赵XX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XX,系被害人张XX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乔四X。

诉讼代理人孙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XX。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漯郾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赵XX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漯郾刑初字第8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郑一X、郑二X、郑三X、林XX对高XX、徐XX的起诉。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漯郾刑初字第8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X、王XX、李XX、乔一X、乔二X、乔三X、李一X对徐XX、XX财险XX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裁定书送达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郑一X、郑二X、郑三X、林XX、高XX、王XX、李XX、乔一X、乔二X、乔三X、李一X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月5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漯刑三终字第03-1号、第0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漯郾刑初字第85-1号、第8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郑一X、郑二X、郑三X、林XX的诉讼代理人陈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及诉讼代理人李二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一X、乔二X的法定人李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三X、李一X的诉讼代理人李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X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X、王XX、张X的诉讼代理人王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乔四X的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财险XX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郑一X、郑二X、郑三X、林XX诉称:2008年12月12日22时,郑XX给张XX、高XX帮忙买车,回来乘坐乔四X指派的司机乔XX驾驶的临时号牌XH-XXX号农用车,当行驶到107国道877KM+400M段,与被告人赵XX驾驶XK-XXX号时风机动三轮相撞,造成郑XX等人死亡。经漯河市公安交警支队认定:赵XX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车是徐XX、赵XX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购得的,货也是他二人的。且所装货物超高、超宽、超重,他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张XX所购买的农用车没有购买强制车保险,依法不能上路行驶。高XX与张XX是夫妻关系,该车他们与乔四X共同拥有。乔XX是乔四X指派的司机。XK-XXX号车在XX财险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郑三X、林XX有三个子女,郑XX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赡养责任。要求赵XX、徐XX连带赔偿郑XX的死亡赔偿金2646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7669.4元、丧葬费14614.5元、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计2000元,总计332289.4元、并要求乔四X、高XX承担补充赔偿责任,XX财险XX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XX无异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XX辩称:其不承担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XX辩称:其不承担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乔XX辩称:其不承担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财险XX中心支公司未出庭,亦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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