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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证据提前交换
本报讯 (记者李东)昨天,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推出《证据开示规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刑事案件的证据开示是法院在公诉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公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互相交换证据信息的活动。《规则》规定,检察院应在提起公诉15日之前通知辩护人阅卷,允许其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应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向犯罪嫌疑人通报,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辩护人在实际阅卷之日起20日内,应将犯罪嫌疑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证据向公诉人开示。未经开示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出示。
此前,在刑事案件开庭之前,辩护人不能看检察机关掌握的涉案证据,被告处于弱势地位。《规则》出台后,有望解决这一窘境。
《京华时报》 (2002年6月26日第A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