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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未成年人辩护词
2009-10-22 23:10:41 来源: 评论: 点击:
法律援助未成年人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决定由我担任其未成年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接受委托后,经阅卷、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本...
法律援助未成年人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决定由我担任其未成年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接受委托后,经阅卷、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本案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职责,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事实部分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量刑部分
辩护人建议合议庭考虑到下列法定和酌定情节,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出生于1988年,至今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时候,容易受外界的不良影响而导致犯罪,在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同时,自己也是受害者,同样需要社会的关心和爱护。因此,在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进行处理时,应当充分考虑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力求挽救。针对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强的特点,在
处罚时应当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效果,对认罪态度好或经过教育感化确已认罪并决心痛改前非者,从轻减轻的幅度可以大一些,使其早日重新做人。最高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又系在校学生,建议合议庭考虑其年龄小,改造好的可能性极大,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坦白、如实地交代其犯罪行为并表示积极认罪。这一点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都可以看到。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处于次要地位;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我们看出,本案中,不是被告人***提议去“搞效益”,而是由他被告提起抢劫的犯意;实施犯罪行为时也并非是***提出具体的分工的;***没有首先动手,没有参与搜身,事后也未分得赃款。以上可以看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根据罪罚相当原则,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此前表现一直较好,且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是因其年少无知、缺乏法律意识、一时糊涂触法犯罪,系初犯、偶犯,故此,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五)、本案中的诸被告人,大多是在校学生,均系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未使用暴力工具,抢劫所得数额特别小,且及时归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案发后,抢劫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的亲属能够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减轻了对被害人的伤害,尽力挽回了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故此,应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毋庸置疑,但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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