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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福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辩护词、吉安法

朱金福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辩护词、吉安法院判处3年零10个月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2-05-14

朱金福在抢劫罪中属于从犯,且有主动减轻危害结果的行为,应从轻、减轻处罚;公诉人对朱金福犯非法拘禁罪的控诉因证据不足,另、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朱金福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朱金福从归案至庭审,认罪态度良好,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对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属从犯;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危害结果。

二、被告人朱金福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在现有的材料可以认定朱金福在抢劫罪中属于从犯,且有主动减轻危害结果的行为,应从轻、减轻处罚;公诉人对朱金福犯非法拘禁罪的控诉因证据不足,另、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朱金福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朱金福从归案至庭审,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过的表现。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朱金福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观点,敬请合议庭合议时能予以充分考虑!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

  2011311

一审判决:3年零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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