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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非法拘禁案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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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非法拘禁案的无罪辩护 (2010-12-16 11:32:23)
标签: 杂谈
对起诉书指控的异议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光荣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有异议,认为被告人袁光荣没有对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没有殴打受害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袁光荣不应对“忽悠”等人的违背或超出其意思范围的非法拘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关于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异议。
2、起诉书遗漏了受害人黎金波案发时酒后或醉酒驾驶以及事故后存在逃逸的事实;
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袁光荣等三人强行将黎金波和雷日烽带至官窑鸿苑宾馆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4、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袁光荣对黎金波进行殴打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2010
袁光荣涉嫌非法拘禁案
质证意见
2010
一、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质证意见
(一)、对被告人孙新伟供述(六份)的质证意见;
1、证明了受害人在黎金波在黄岐发生交通事故后,存在驾车逃逸行为。
2、证明了受害人黎金波在案发当日存在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的行为。
孙新伟在第一(
3、对孙新伟称被告人袁光荣在黄岐发生交通事故后用脚踢了一下受害人黎金波这一供述有异议(三、七供述)。
因为证人雷日烽第二次询问笔录称“面包车司机没有殴打我们”。即袁光荣并没有殴打他们(雷的,P76页第一行)。
4、证明了事故发生后,黎金波和雷日烽自愿坐上袁光荣的面包车前往官窑修车和协商赔偿问题的,并不存在强行将黎金波和雷日烽带至官窑的。
孙新伟的在第三次讯问笔录供述称“……,到了永盛市场后,摩托车司机还在打电话叫人过来,我就和老袁提出到官窑修车再算,他也同意了,老袁就提出将摩托车推上面包车,于是我就和他将摩托车抬上面包车,我和老袁再叫开摩托车的两名男子上车跟我们一起去修车,他们就自己上了车。……。(
5、证明了袁光荣、黎金波前往官窑的动机是修车。
孙新伟的第一、二、三次讯问笔录中,均提到了“……回到官窑东苑酒店对面的修车店时,司机就进去问过修复面包车的情况。”(
孙供述称:开到官窑鸿苑宾馆,我就见到我的一个外号叫“忽悠”的老乡和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忽悠”就问我什么事,我就将情况跟他讲了一下,他就说在鸿苑宾馆开了房,不如将开摩托车的两个人先带到房间里,我和老袁都同意了,我们将摩托车放在楼下锁好,再将两人带到鸿苑宾馆
孙在供述中所称的看管只是一种抽象的评价,而不是具体行为的描述。是否属于看管行为要综合被告人在现场的动机、具体行为及其他证据来认定。
孙新伟的多次供述,均称没有看到过袁在405房有殴打过受害者黎金波、雷日烽。
9、证实了袁光荣并不认识“忽悠”等三人,“忽悠”等三人并不是被告人袁光荣叫来,袁光荣也没有指使“忽悠”等三人殴打受害人黎金波。
从孙的供述来看,当袁光荣、受害人黎金波、雷日烽被诱骗进入
(二)、被告人袁光荣供述(六份)的质证意见
1、证明了受害人黎金波在黄岐发生交通事故后,存在驾车逃逸行为。
被告人袁光荣的多次供述中也提到了受害人黎金波驾驶的摩托车刮花了其汽车,仍驾车逃逸的行为(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