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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蔚然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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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蔚然故意杀人案辩护词作者:倪明学 时间:2012-07-24 查看(2)
王蔚然故意杀人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蔚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围绕本案量刑问题,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一、不可否认,王蔚然的行为十分严重,十分错误,但是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存在重大过错。
证人证实,案发当天王蔚然并没有弹被害人。然而被害人却误认为是王蔚然所弹,正是由于被害人的误会才引发了本案。
证人证实,案发当天,被害人邀约其兄长对王蔚然无故殴打,并将王蔚然打入水中。如果被害人没有邀约其兄长对王蔚然实施殴打,本案就不会发生,被害人是显而易见的。
二、王蔚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鉴定意见书和证人证言表明,王蔚然朝被害人背部刺杀了两刀。依据常理,背部并非人体致命部位。依据王蔚然的供述判断,对于本案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因此,王蔚然在主观上只能是间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
可以想象,当天王蔚然的内心是十分委屈和痛苦的,作为一个在校初中生所难以承受和克制,我们不能指望一个中学生在这种情况下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本案中,王蔚然的行为完全出于义愤所为。
三、死亡结果的发生,首先在于王蔚然的刺杀造成,同时也是由于老师、同学、医生的急救措施不到位所致。因此,本案系多因一果。
从镇医院接待医生的证词看,当时医生采取的急救措施包括:用纱布盖住伤口,人工呼吸、静脉输液上氧,抢救20多分钟后,无心跳呼吸。医生所实施的急救行为,也明显不符合急救要求。
案发当天,如果急救措施得当,完全可以避免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也不至于丧失生命。然而,正是由于老师、同学严重缺乏急救常识,卫生院医疗条件简陋且医生急救措施不当。
四、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发后,在公安部门的主持下,王蔚然的父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4000元。
归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王蔚然现金22400元,王蔚然同意用于赔偿被害人的亲属。
今天的庭审过程中,王蔚然表示愿意竭尽全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王蔚然赔偿态度是积极的,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五、王蔚然系初犯。
案发时,王蔚然是在校初中生。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
六、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表明,抓获过程中,王蔚然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到案后,王蔚然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今天的庭审过程中,王蔚然供认不讳,且能主动认罪。
七、王蔚然的出生日期认定为1986年3月比较妥当。
王蔚然在供述中始终坚持自己的出生日期为1986年3月初十,今天庭审过程中仍然坚持这样说法。2012年3月29日,所在中学出具的证明和在校学生名册也印证了这一点。
证据显示,案发时王蔚然所在的班级总共学生42日,其中年龄最大18岁,且只有一人,最小的15岁,绝大部分学生为16、17岁。因此,王蔚然为1986年出生的可能性极大。
在广大农村地区,基于种种原因,造成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的情况十分普遍。因此,仅仅依据户籍认定王蔚然为1985年2月24日出生是不可靠的,证据上也是不充分的。
认定王蔚然年龄的证据发生重大矛盾的情况下,恳请合议庭抱着谨慎的认证态度,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法认定王蔚然为未成年人。
综合以上七个方面,建议合议庭对王蔚然减轻处罚。
辩护人:倪明学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