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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港商方健涉嫌走私 经辩护获不诉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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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港商方健涉嫌走私 经辩护获不诉释放

2005年12月17日    投稿人:倪泽仁律师    点击:次    

摘要:律师办理案件贵在具备法律专业的视野和驾驭案件、洞察本质的能力。本案是一种以低报价格和“地下钱庄”转汇为综合手段的走私,而攻击其罪案的致命点是彻底否定其前提或基础,即是否具有低报价格的事实。同时要积极搜集证据以证明没有低报价格。至于是否通过“地下钱庄”转汇,则由缉私部门证明,而事实上,在广东这种情况是永远也查不清的!该案被不起诉,是本人在广东所做的第二例(第一例为黄埔海关查获的蔡某在东莞销售免税进口意大利牛皮1365万港币案)走私方面的无罪案,也是与香港律师合作的第二例案件。

[案情]

犯罪嫌疑人方健,男,1964年11月10日生,香港居民,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居民身份证号码:G558385(5),广州伟景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及香港伟景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香港九龙新蒲岗景福街 60号7楼12室,暂住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2号515房。2003年11月24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间,方健作为广州伟景公司的负责人与广州鸿发贸易有限公司何美商定达成协议,以广东省商企集团公司和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名义与香港伟景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广州伟景公司的出资方 )签订购买绘图仪和缝纫设备的合同,代理广州伟景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绘图仪和缝纫设备,有关申报进口的资料均由方健提供。之后,广州鸿发贸易有限公司利用广东省商企集团公司及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单证,在佛山窑口口岸向海关申报进口美国产“格柏牌”绘图仪22台、日本产 GRAPHTEC 牌绘图仪2台、意大利产缝纫机3台、德国产凤眼机2台、德国产套结机1台、日本产平缝机25台。11月19日货物到达窖口码头时,佛上海关缉私分局根据情报当场查获。查获理由是:所进口的设备价格不正常,大大低于海关掌握的价格资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诉讼]

我作为其辩护人在拿到了《起诉意见书》和《海关核定证明书》后,两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又一次通过香港律师收集了生产商美国公司4种型号绘图仪的价格证明传真件和美国出具的收到香港伟景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货款银行记录,在几经交涉、交锋的基础上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书》:

1、不存在低报价格的事实。根据生产商美国方面出具的价格证明和银行记录,该4种型号的绘图仪的真实价格就是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不存在低报价格以偷逃关税的主观故意。海关内部掌握的价格只能作为怀疑其低报价格手段走私的依据,而不是认定其走私的依据。

2、不存在通过“地下钱庄”将低报价格部分货款转汇国外的事实。这一问题对海关来说是极其难以证明的事实,尤其在广东。而且,“地下钱庄”转汇是和低报价格手段是合而为一、缺一不可的手段。失去低报价格的前提,就无需再利用“地下钱庄”转汇,没有低报价格前提,是否查证到“地下钱庄”就无关紧要。特别是缉私部门经两次补充侦查也无法找到设想中的“地下钱庄”及其转汇货款的事实和证据。

[结果]

由于本案手段的特殊性,需要查明是否具有低报价格的事实和是否在低报价格的基础上又实施“地下钱庄”转汇的事实。所以辩护人工作的重点是刻意攻击其是否具有低报价格的事实,以打破其涉嫌此类手段走私的设想,抽去其成立此类走私的前提或者基础,特别是极力搜集了缉私部门无法取得的美国生产商的真实价格和银行记录。至于“地下钱庄”转汇的事实不是我们所查证的,甚至是否能够查证都无关紧要。

经过长达五个多月的历程,2004年9月3日,佛山市人检察院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以佛检刑不诉字[2004]第17号《不起诉决定书》做出决定,认为:佛山海关缉私分局认定广州伟景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方健参与走私的证据不足,经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广州伟景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方健不起诉。至此,又一个无罪案件在广东佛山结案,也成为和香港律师再度合作的成功案例。同时也成全了嫌疑人方键最为担心的“犯罪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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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倪泽仁律师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律师138011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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