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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刘平凡、肖裔涛律师依法担任被告人王某涉嫌保险诈骗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为王某辩护。辩护人通过分析案卷材料和参加一审庭审后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一、认定王某指使张某伪造事故现场并收取柯某封口费的证据不足。
据张某供述(《刑事侦查卷宗》第41页):
问:你讲下事情经过?
答:......我打电话向公司保险部经理任某汇报,任某就说拖回去再说。……拖回公司后,我就找到任某,告诉他这车就是刚刚我向他汇报的车。我就忙我的事情了。
据柯某供述(《刑事侦查卷宗》第65页):
问:A汽车贸易公司具体是谁安排的?
答:是一个叫任某的保险理赔部的经理。我问过他,他说可以搞定,不会出什么问题。
另据柯某当庭供述,2009年6月12日伪造事故现场的时候是任某授意张某向柯某收取人民币3000元的封口费,当时任某与张某通电话的时候,柯某在场,并让柯某接电话,在电话里,任某跟柯某说,放心,他可以搞定。
从张某和柯某的以上供述来看,任某是A公司本次保险诈骗活动具体安排人,而不是王某。
在本案中张某、柯某和王某的供述与任某、张某的供述相互矛盾,不能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所以不能认定是王某指使张某伪造事故现场并收取柯某封口费。
二、王某主观上没有骗取并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主观上和客观上也没有获得非法利益。
王某对柯某骗保一事并不知情,没有收取过柯某一分钱好处,即使柯某骗取了保证金,王某也不会得到一分钱,所以在本案中,王某主观上没有骗取并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主观上和客观上也没有获得非法利益。
三、在保险诈骗犯意最初形成时王某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与柯某产生共同犯罪故意。
当张某与柯某达成骗保的犯意的时候,王某并不知情;并且在本案中,王某与柯某并不相识,王某与柯某并没有达成共同骗保的意识。
四、王某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应认定为是深圳市A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单位行为。
在张某、柯某伪造事故现场拖回修理厂后,王某作为售后服务总监才介入车辆的维修工作,并于2010年6月13日安排汪某负责办理车辆的维修手续,并按照A公司办理车辆维修的正常手续,嘱咐汪某要向柯某收取全额押金,这点说明王某并不知道柯某骗保一事,并且从A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向柯某出具的收款收据来看,清晰盖着A公司的财务章,而且收取的2万押金也全部入了A公司的帐,所以王某只是履行了售后服务总监的职责,其行为应该认定为是A公司的单位行为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行为。
五、柯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主犯柯某适用缓刑,却对王某判处高达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定罪量刑严重不公,更何况还是在对王某存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
保险诈骗罪是利用保险合同关系进行诈骗的,只有投保人等才有条件利用已订立的保险合同进行相关诈骗活动。在本案中,如果不是由于柯某的贪欲作祟,不同意骗保、不去续买保险、不去伪造事故现场,骗保活动根本无法进行,而其他人只是起辅助左右,没有丝毫个人利益,却要承担更重的处罚,于事实于法律都说不过去。在本案中,柯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主犯柯某适用缓刑,却对王某判处高达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定罪量刑严重不公,更何况还是在对王某存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