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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名师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刘玫教授

  案例1

  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 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 ,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 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 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 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 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 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 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 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 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 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 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 ,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 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 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证 人李某、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 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后来,证人赵 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 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2.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 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3.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 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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