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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之我见之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阶段
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阶段
有关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阶段,早在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是开庭前七天,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把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拟将律师介入辩护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据新华网报道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规定该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此次修订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具有突破性的进步意义,使得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西方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都明确体现了“控”“辩”双方的权力制衡关系。如英国和美国法律都规定侦查阶段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有在场权,会见权,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申请权,证据先悉权等。对防止刑讯逼供、公正审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但笔者注意到此次修订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但据新华网报道关于修订律师会见部分内容中仍有“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规定,由此可见侦查阶段律师虽然可以成为辩护人,但仍然仅仅是“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而没有见到有关作为“辩护权”核心的诸如调查取证权、证据先悉权等相关规定。如果不将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辩护权加以明确、细化,无疑只是对律师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称谓的修改,所谓确立律师“辩护人”地位也是有名无实。只有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能够行使辩护人的一些权利,才更具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