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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鸿伟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建办东城路23号。2008年9月20日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08)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军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鸿伟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自2008年初准备做蝴蝶制品生意,并在淘宝网使用“纸币网”的用户名从赵学文(网名‘蝴蝶王族’,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几十枚喙凤蝶和金裳凤蝶标本后,马某某建立网站,使用虚构的“河南天工工艺品公司”名义,销售蝴蝶制品,同时马某某本人或指示其雇员将蝴蝶标本照片及英文名称、价格单上传到易趣购物国际网站,通过电子邮件与国外客户进行商定蝴蝶品种、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和邮寄地址,并使用其在贝宝上的美元帐户进行收款,以谋取非法利益。
2008年7月14日至8月3日,马某某在未取得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证明书的情况下,分别以MaHongWei、MaHongMing、MaXinQi的名义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匈牙利、芬兰、英国等国家寄出国际航空挂号信10封,内装26枚蝴蝶标本。2008年7月25日、2008年8月8日,郑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将上述蝴蝶标本查获。经价格认证,26枚蝴蝶标本总价值34736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认定走私价格过高。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系犯罪未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自2008年初准备做蝴蝶制品生意,购买了有关书籍并上网向他人请教,对蝴蝶品种进行了解,后马某某在淘宝网使用“纸币网”的用户名从赵学文(网名‘蝴蝶王族’,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几十枚喙凤蝶和金裳凤蝶标本。马某某租用服务器空间,建立了—biology.com网站,使用虚构的“河南天工工艺品公司”名义,销售蝴蝶制品;同时马某某本人或指示其雇员将蝴蝶标本照片及英文名称、价格单上传到易趣购物国际网站,马某某通过电子邮件(邮箱earthbiologypaypa@gmail.com)与国外客户进行商定蝴蝶品种、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和邮寄地址,并使用其在贝宝上的美元帐户进行收款。
2008年7月14日至8月3日,马某某在未取得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证明书的情况下,分别以MaHongWei、MaHongMing、MaXinQi的名义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匈牙利、芬兰、英国等国家寄出国际航空挂号信10封,内装26枚蝴蝶标本。2008年7月25日、2008年8月8日,郑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将上述蝴蝶标本查获。经价格认证,26枚蝴蝶标本总价值3473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08年过完春节后,经朋友介绍其给马某某当文员。马某某在家中装了3台电脑,连上网,在网上卖蝴蝶标本。马某某把蝴蝶标本的照片拍好后,其负责编辑一下图片按照马某某提供的资料,把蝴蝶标本的名称、价格上传到ww.ebay.com网上,其实其传的照片并不多。还打印了一些东西,主要是人名、地址,记得比较清楚的有个中文拼音名字“MaXinQi”。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其寄往国外的蝴蝶标本是其从淘宝网上买的。今年春节过后,其决定用蝴蝶加工工艺品画、书签等东西卖。今年6月份,其在淘宝网上看到一个叫蝴蝶王族的卖家,上传的有不少蝴蝶图片,觉得有些蝴蝶的颜色挺好看,就订购了两种,就是被海关扣的这些。买的是标本,黄黑颜色的大概是五块、八块一只,绿颜色的大概是将近20块钱一只。今年春节后,其看到蝴蝶工业品市场很好,作成画可以卖,然后去山东济南学习作工业品方面的知识,去新华书店买了《中国蝴蝶志》,另外还在网上向别人请教,声称是河南天工工艺品公司,没有注册。其负责采购蝴蝶货源。往国外卖的蝴蝶收款在其贝宝(paypal)的美元帐户。最早是大概七月份开始往国外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