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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辩护词】毒品犯罪案件成功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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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2年9月5日, 张长海律师所在的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胡XX(女)委托辩护的被告人孙X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二审案件,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胡XX进行了委托谈话,委托人胡XX系被告人孙X的母亲,系云南省弥渡县农民。办案律师从被告人孙X的母亲胡XX处得知,被告人孙X是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094.1克的犯罪行为,被郑州XXXX中级法院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委托人胡XX在谈话中请求辩护律师在二审中为被告人孙X争取改判死缓的刑事处罚。陪同被告人孙X的母亲胡XX来西安的还有被告人孙X的姨夫,被告人孙X的姨夫告诉办案律师说:此次来西安的路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都是由其负担的,但是他只能帮助这一次的费用。
按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一、二审辩护遭到失败。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查阅了被告人孙X的有关的全部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孙X。首先得知该被告人孙X是以未直接参与贩卖毒品,量刑过重,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理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在与被告人孙X的谈话中得知:被告人孙X承认自己参与了走私毒品海洛因的行为,但是认为自己走私毒品海洛因的数量只有300余克,另外还协助介绍该案第三被告人赵XX在境外也买到了300余克毒品。该案其他数量的毒品海洛因,以及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则与自己完全无关。
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对被告人孙X和同案其他三名案犯的案情是这样认定和判决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孙彭、杨XX、林XX以贩卖为目的,到缅甸购买毒品走私入境,并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四被告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互相配合,协同一致的行为,造成了共同的社会危害后果,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x提出自己没有运输毒品,被告人孙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彭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经查,孙X伙同赵XX、杨XX、林XX将毒品从缅甸购买毒品后运回弥渡,被告人孙X虽然未和其他三被告人一起携带毒品从弥渡运至宝鸡,但四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孙x和三名被告人结伙来去,找菜刀、咸菜瓶分装毒品的行为也是为了便于毒品的非法运输。作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这只是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因此,被告人孙X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对孙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该一审判决判决:
……
二、被告人孙X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以上一审判决对案情的认定,根据本案案卷的全部材料以及会见被告人孙彭得到的其本人对案情和一审判决的意见,同时由于该案二审实行不开庭审理,张长海律师随后立即向二审法院主审法官提出了书面的二审辩护词,主要意见如下:
一、本案一审判决对被告孙X贩卖毒品罪的罪名认定、判决明显错误。
二、本案被告孙x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己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行为。
三、本案四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有其特殊情况,请求二审法庭在量刑时应予重视和考虑。
四、本案案犯孙X在参与本案犯罪活动时,综合作用较轻。
五、本案案犯孙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最彻底。
综上所述,本律师请求二审法庭能够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对案犯孙X从轻改判刑罚为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
十几天后,河南省高级法院做出二审《刑事裁定书》,二审裁定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孙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89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至此,张长海律师在该案二审中的辩护工作遭到失败。
二、在孙X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取得辩护成功。
张长海律师在该案二审中的辩护工作遭到失败后,就反复考虑如何到看守所会见孙X的问题,因为孙X的母亲早已经无任何经济能力了,其姨夫上一次已经对二审以后的费用亮了红灯。怎么办呢?张长海律师考虑到此案确有证据证明孙X的案情确有冤情和改判的真实可能性,就决心为被告孙争取法律援助的待遇,继续为被告孙X进行辩护到底。所以就立即出发来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孙X,孙X表示要坚决申诉到底的决心。但是同时又表示自己家里已经彻底没有钱了,连1分钱也拿不出来了。张长海律师就主动告诉了被告孙X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认为被告孙X 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孙X当场书写了法律援助申请书,由张长海律师拿到有关部门进行了审批。
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张长海律师又开始了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为被告孙X进行申诉的辩护工作。先帮助被告孙X向最高院提交了一个简单的申诉书,以孙X未直接参与贩卖毒品;在参与本案犯罪活动时,综合作用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最彻底;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理由;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量刑过重为理由,请求最高院进行改判。
随后,张长海律师又草拟了《申诉辩护词》并立即邮寄到北京最高院,该《申诉辩护词》主要观点基本与二审辩护词相同。要点具体如下:
一、本案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对被告贩卖毒品罪的罪名认定、判决明显错误。已经违反刑法的基本常识。
二、本案被告孙X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己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行为。二审法院无视本案的这一事实,拒不认定,明显错误,最高院应予纠正。
三、本案四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有其特殊情况,请求二审法庭在量刑时应予重视和考虑。
四、本案案犯孙X在参与本案犯罪活动时,综合作用较轻。
五、本案案犯孙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最彻底。
六个月后,最高院针对被告孙X一案做出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孙X在本案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构成,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对孙X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89条和《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第48条第一款、第57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二、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和xxxxxx中级法院 (2002)xx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X的量刑部分;
三、被告人孙X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至此,张长海律师在该案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工作获得成功。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孙X运输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坚持辩护到底的毅力和精神起了很大的作用,紧紧抓住被告人孙X被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的罪名、事实认定的错误,抓住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对被告孙X量刑过重的明显错误,坚持不懈的进行了辩护。表明了被告孙X还罪不至死的核心观点。使最高院法官采信了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使本案被告孙X获得最高院改判为死缓的公平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孙X的合法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