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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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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应对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的能力和控制能力,法律要求他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此一年龄阶段的人如果实施的是前述8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
随着未成年人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大幅度上升,对未成年人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少人主张应加大刑罚力度,即突破《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与贩卖毒品罪一样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是:(1)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与贩卖毒品罪是同一性质的犯罪。从犯罪构成来看,上述四个选择性罪名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侵犯了同一客体,犯罪性质基本相同,对社会的危害也大体相同,因而刑法采取了选择性罪名的方式将他们规定在同一条中,并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而且,刑法修订前已有文件对四罪的相同性质进行了认定。(2)如同贩卖毒品罪一样,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认识到运输、走私、制造毒品的社会危害性,也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3)借鉴外国的规定,有必要要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对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果不加以处罚,会形成法律上的盲点
笔者赞同贩卖毒品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性质具有同一性的观点,但不同意把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列入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范围。不仅如此,笔者还主张把贩卖毒品罪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范围中“驱逐”出去。理由如下:
首先,无论是贩卖毒品罪,还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都不符合《刑法》第17条第2款选择犯罪的标准。根据较为通行的解释,该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所认知;其二,该犯罪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最为严重的犯罪。[3]如果不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则不应纳入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都是故意犯罪,只有在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性质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他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故意的罪责。哪些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质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能够认识到的呢?这要结合这部分人的受教育状况来把握。从实践来看,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的途径无外乎三个,即家庭、学校和社会。无论哪一方面,都必然会传授给他们一些判断是非曲直的基本标准和观念,这就使他们对那些仅凭一般的标准便能做出判断的自然犯,例如杀人、强奸、放火等的危害性质,能够有正确的认识。但是,毒品犯罪属于法定犯,而法定犯以违反一定的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认定这类犯罪,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而这一年龄段的人对法律的了解还只是处于初步阶段,对毒品犯罪危害性质的理解只能是肤浅的,缺乏完全的认知。而且,在毒品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文化程度偏低、家庭贫困、父母文化素质低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于那些没有受过多少教育、心理发育又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更难为他们所认知。因此,基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不应把他们纳入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
第二,外国有关立法例不能成为我国把毒品犯罪纳入已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理由。首先,在借鉴外国立法例时,应该全面了解该立法例的背景和实质内容。在英美国家,界定犯罪时只定性不定量,一般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往往没有严格的区别,在我国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在英美国家往往都是刑事犯罪。而在我国,一般的违法行为与犯罪有严格的界限区分,犯罪行为都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对于英美国家而言,即使让那些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对毒品犯罪负刑事责任,也不会导致像我国这样的严重的社会负面评价。其次,英美国家规定的未成年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与我国不同。例如,在美国各州,有的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2岁,有的规定的是14岁,也有的规定的是15岁,在规定这些年龄的州,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只对部分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与我国立法的旨趣大不相同。
第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日益严重不是加大其刑事责任范围的理由。在我国,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确实越来越严重,但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例如,由其生理和心理特征所决定,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充分的认知能力,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也与不良的家庭环境和社会因素密切相关。因此,遏制越来越严重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也应该注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开展法制教育与禁毒宣传,注重家庭和学校在预防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净化与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未成年人远离毒品的目标。
况且,由于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相当严格,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单独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很少见,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与成年人一起贩毒,在贩毒活动中所起作用也很有限,并且往往被当作犯罪工具使用,本身就是受害者。因此,在毒品犯罪中,刑法的惩治重点应在于打击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成年人,而不应将矛头指向本身也是受害人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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