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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伟律师为推荐股票涉嫌诈骗被告人康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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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伟律师为推荐股票涉嫌诈骗被告人康某提供刑事辩护 (2012-04-16 13:18:00)
标签: 杭州辩护律师 杭州刑辩 帮助推荐股票 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财经
周建伟律师为推荐股票涉嫌诈骗被告人康某提供刑事辩护
德清县检察院指控康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康某、陈某(康某妻)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余四人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康某等六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已经两次开庭。刚接到法院通知要第三次开庭。
庭审争议焦点在于指控罪名是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在公安机关笔录反映的片面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到康某具有从事证券行业的经历,以及康某等租用办公场地,购置办公设备,投放广告等事实。
辩护人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提出本案应定非法经营罪,又鉴于康某夫妇养育两幼子的事实,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建议对康某妻子适用缓刑。
本案定性不同,对于康某量刑差别很大.如果是诈骗,量刑在十年以上,如果是非法经营,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下,其妻子还可能判处缓刑。
康某帮助炒股、推荐股票涉嫌诈骗案
辩护提纲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康某家属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康某涉嫌诈骗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阅卷、会见,认真研究案情,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的判决,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诈骗罪不成立
辩护人同意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但是辩护人认为康某公安机关讯问笔录是片面的,从法庭调查情况来看,康某等以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名义招揽客户、帮助炒股、推荐股票,尽管由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确违法,但是,康某等从从事的工作仍然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在经营过程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成分,但是,这些违法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案诈骗罪不成立,准确定性应为非法经营罪。
1.康某公安机关供述诱供痕迹明显,在判断证明对象时应结合法庭调查情况,综合分析
公安的讯问诸如:“你们怎么骗的?”你们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浙江骗钱的?“你们骗来的钱是怎么分配的?”这些讯问很不客观。希望法庭注意到这个问题。
2.康某的客观表现,并无诈骗的内容,借用身份注册公司、成立公司基本属实,通过广播电台虚假宣传招揽客户,帮助炒股、推荐股票,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
从法庭调查看,康某有证券从业经营,2003年曾任职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分析师助理。从网络查询看,福建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性公司。2007年离职。2009年以刘文杰的名义创办倍添投资咨询顾问公司。从刘文杰本人证词看,刘文杰同意出借身份证办公司。从控方证据看,倍添投资咨询顾问公司依法设立。租用达信大厦经营场所300多平方,投资10几万设备,工作人员30多人。经营期间,通过无锡的媒体,招揽客户,为客户推荐股票,收取费用。
后又成立凯盛投资咨询顾问公司,以陈永华名义设立账户,陈永华本人证词同意。因同名商号(凯盛信息科技顾问有限公司)已经有注册,而未独立注册,以借用的方式招揽客户,推荐股票。经营方式是通过浙江经济广播电台。浙江经济广播电台出具证明,广播电台对营业执照进行过核实,说明康某有凯盛的营业执照。广告费用每个月7-8万。
上述情况,除了康某庭审陈述,也有控方一系列书面证据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