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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技巧之辩护词篇

庭审技巧之辩护词篇

2012年07月31日    投稿人:张心富律师    点击:次    

摘要:辩护词如何写,在形式上没有统一的要求,不同律师写的辩护词完全不一样,各按各的章法,各按各的道。很多律师做得很不够,庭前写好辩护词,法庭上宣读完,当庭就交给了法官。辩护词怎样写,我们要注意搜集名案大律师的辩护词,看看他们是怎么写的

庭审技巧之辩护词篇

辩护词如何写,在形式上没有统一的要求,不同律师写的辩护词完全不一样,各按各的章法,各按各的道。很多律师做得很不够,庭前写好辩护词,法庭上宣读完,当庭就交给了法官。辩护词怎样写,我们要注意搜集名案大律师的辩护词,看看他们是怎么写的,从中总结出我们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法庭辩论足够精彩了,没等开庭法官就认识到这个律师很了不起,写一份非常有理论深度精彩漂亮的辩护词,法官和公诉人会私下告诉你的当事人“你的律师真棒,不错”,案件结果不好时,当事人至少不投诉我,不要求我退费,因此,写好辩护词是每一个刑辩律师的责任。一篇成功的辩护词应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以下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2)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七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3)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

(1)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

(2)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

(3)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

(4)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5)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

(6)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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