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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渭源县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蒲汉杰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型: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指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款中明确规定为“本罪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少数几种,分别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案”,这些刑事案件均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后,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通常被称为“亲告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笔者着重就第二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关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按照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共有八类。

  一、对轻微刑事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六部委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上述六部委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六部委规定对该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存在问题有:一是对“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按其字面理解应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的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二是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仍然证据不足,这时是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还是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说服自诉人撤回或者裁定驳回;另一种是收集了相应证据,这时是将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继续按照自诉案件处理,即公安机关仅是起到为自诉人收集证据作用,还是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以公诉案件处理,没有明确界定。三是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同时按照该法第171条1款:“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自诉人承担,而没有赋予由公安机关侦查的职责。四是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则可供操作。

  2、六部委规定中在该条尾部加上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此规定与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管辖不一致。对此规定应如何理解,实践中有两种看法,第一种认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自诉人选择,自诉人如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按公诉案件处理。第二种认为,为了解决告状难问题,对被害人控告的案件,被害人无论到公、检、法三家任何一家控告报案都应该受理,受理后进行审查,如果属于本部门管辖,则立案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符合立法精神,第一种理解则使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形同虚设。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及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第一百六十条:“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第二种理解符合刑事诉讼法立法的本意且与公安部所制定的相关规定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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