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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责任】浅论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出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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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责任】浅论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出示给被告人
一、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精神,辩护律师不可以将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及其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这一保密义务,对维护律师的独立地位起着重要作用。辩护律师由于具有知悉刑事案卷材料的执业便利,所以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应当特别注意“保守”,绝对“不得泄露”。
(一)国家秘密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九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二)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
(1)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是本质特征;
(2)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依法定程序确定。这是程序特征;
(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这是时空特征;
(4)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严重损害或者损害。
(三)刑事诉讼中国家秘密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分别制定了公安、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例如《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
综上所述,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表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经将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案卷材料列为了国家秘密范围。所以辩护律师不可以在一审前甚至于结案后将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及其家属。如果出示,显然有泄露国家秘密的嫌疑和风险。
二、根据执业的风险及其后果,辩护律师不应当将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及其家属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酌情处罚”。根据此条规定,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泄露了国家秘密,均可成为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辩护律师当然列在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此条规定,律师泄露国家秘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也要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二)辩护律师给被告人及其家属出示案卷材料的风险
辩护律师所接触到的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在法庭上虽然是属于控辩权利对等的双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所以,辩护律师对查阅、复制的每个案卷材料,都要妥善保管,不能出现任何差错。
辩护律师如果在会见被告人时将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被告人借此而引起翻供,辩护律师就将有泄露国家秘密的涉嫌;
辩护律师如果在接待被告人家属的过程中,因没有妥善保管案卷材料,被其趁机拿走,或者被其用数码相机拍走案卷中的有关证据材料,辩护律师也将有泄露国家秘密的涉嫌;
辩护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如果在开庭审理以后,将案卷材料向被告人及其家属出示,甚至在案件开庭之后,让在逃同案犯或其委托的律师复印自已复制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同样将有泄露国家秘密的涉嫌;
辩护律师若故意将案件材料的秘密出示给当被告人及其家属,一旦引起被告人及其家属以此所取得的案件材料或信息用于为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串供、威胁证人改变证词,或者是毁灭证据、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那将更会对辩护律师本人甚至于整个律师行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和严重的法律后果。
鉴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因过失构成。所以每一个辩护律师都一定要高度注意,不要过失地提供当事人查阅、复印案卷材料的机会,更不要故意地提供当事人查阅、复印案卷材料的机会。否则将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或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因将案卷材料故意或者是过失出示给被告人及其家属而受到刑事追究或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例已经很多,其教训是深刻的。
当然,我们也必须强调指出,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前提是所泄露的必须是国家秘密,且情节必须严重。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及其家属,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但是,即使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会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每位辩护律师都务必高度警觉、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三、辩护律师应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要求出示案卷材料的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是律师的客户,客户就是“上帝”,辩护律师应善待和尊重。
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国家追诉时公平而不受冤枉,使其无罪、罪轻的情节得到充分的认定,辩护律师在坚持独立思考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合理要求,显然是应当满足。但是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要求出示案卷材料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既要拒绝,又要耐心作出解释,要向其讲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的规定,要向其阐明辩护律师违背这些规定的法律后果,力争取得他们的谅解和理解,从而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