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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以前的集资房房产纠纷,现在应该如何解决
回答(1)
舞文弄法
并非一律不受理。
你说的是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其中: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也就是说,只有完全属于集资建房单位内部范围内的事项,才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对已有归属的物权发生的纠纷应属法院受理范围。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院对高雪芳、张双楼集资房纠纷是否应当立案的请示的批复。
追问:
就是原单位撤销,合并了,新单位又不管,又不是法院受理范围,这个纠纷真是纠结啊,
与纠纷方提出经济和解,对方又没有经济能力,欲哭无泪啊,是不是真的只能等拆迁才能解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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