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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土地上建的房屋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问:在租赁的土地上建的房屋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按什么标准交纳呢?# s# C" A+ l6 v1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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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您好,一、关于房产税的问题,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开征。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在租赁的土地上建的房屋,如果房屋坐落于开征范围,房屋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这与土地是否租赁无关。( N9 _" K# T- e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 1、房产自营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和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3 ^+ H% G  d' w; S1 j) G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价值核定。
( v" W! H( Z3 A2 w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帐户中记载的房产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 u# w0 w9 X1 [9 H        纳税人以简易建筑费入帐建成的房屋和帐面没有房产原值的房屋,应由当地地税部门会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照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其房产的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 y7 K$ r% ~8 f' Y! W- G
    .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 m3 y+ g3 a! A% _/ B" c, B3 q; w3 w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 R& a" y' |% V
        房产税的税率为
) R5 `& D( y3 C" Q: @5 z        1、从价征收的,税率为1.2%
0 @4 K6 N# J7 O8 z1 {' n6 ~        2、从租征收的,税率为12% 0 n; }  o; E+ {( |5 S- a
        二、关于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 X( c& J; r( o
        依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C6 n6 D9 ^" n$ t2 F8 g& C& h9 Y) O( ~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8 |0 F" q$ Z1 v7 K3 W9 Y
        关于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以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该块土地上没有确认过土地使用权,则应以实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 q, f- ^% [5 c        因此租赁土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块土地上有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则以其为纳税人,如果没有,则以实际使用人,即土地的承租者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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