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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农业局关于李学良等同志土地承包


市信访局:
  贵局转来的李学良等福鼎市点头镇龙田村民反映垦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纠纷的信访件(鼎信组查函[2008]211号)已收悉。8月26日,我局由张忠坤副局长为组长,抽调局经管站、信访办等5名人员组成调查组,深入点头镇就该信访件的内容展开调查,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82年,原福鼎县政府在点头镇的龙田、观洋、江美、衣山等四个村的滩涂地上,投资兴建围海造田工程。
    1990年,围垦结束后,福鼎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点头镇垦区土地开发和管理的通知》(鼎政[1990]综38号文),文件中规定:垦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生产用地只能分配到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并由镇政府同村委会签订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准分配到户;承包经营单位每年每亩上交土地使用费20元。同年三月,点头镇人民政府与龙田村民委员会签订《点头垦区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就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承包期限、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约定。但是,龙田村将点头镇分配的土地又分发到所辖生产队。1991年,信访人李学良等人所属的生产队将原垦区滩涂按人均分到户,村与农户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滩涂由承包户进行种养,税费没有承担。
    1992年,为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加快点头经济建设步伐,点头镇政府研究决定,与县水产局、粮食局等部门共同出资以股份形式在点头垦区内利用原有的虾塘设施,重新开发点头垦区虾塘。为此,点头镇人民政府与龙田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4月签订《点头垦区虾塘用地协议书》,协议就位置、面积、用地期限、补偿办法、其他事项等都作了商定,补偿办法中规定龙田村村农业税由虾塘的使用者代缴。
    2008年,李学良等信访人起诉点头镇,要求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信访人的申诉要求
    1、《点头垦区虾塘用地协议》规定:虾塘经营者代缴的农业税是农户当年所需上交的农业税,但2005年开始,我国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也就是说虾塘经营者自2005年起,没有支付补偿费,所以从2005年起,虾塘经营者应向农户交纳租金。
    2、《用地协议》是点头镇政府与部分村干部私自签订的,是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该协议无效。
    3、请求将垦区土地返还给农户经营。
    三、处理意见
    我们认为:点头垦区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围海造田工程,垦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点头镇政府受县政府委托,接受代管国有土地,按县政府文件规定,龙田等村集体只能拥有垦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且不准分到户。信访人仅为龙田村部分村民,不能简单代表村委会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如下:
    1、垦区土地为国家所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等的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民委员会发包,其承包方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如果承包程序合法,其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2、信访人所申诉的事项是全体村民的利益问题,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来申诉,所以信访人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民主选举并确认为合法的主体代表向有关部门申诉。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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