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媒体报道 >

李天一律师绝地大反击 发声明斥责“舆论审判”

  东方网3月20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前不久,著名歌唱家李双江的儿子李天一因涉嫌强奸被批捕。昨天,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天一母亲梦鸽的委托,指派该律师所薛律师担任李天一涉嫌强奸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并发出律师声明,斥部分媒体和网民对本案不实报道和传播,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声明中称,相关人员不应对李天一进行舆论审判。而这份声明也引发巨大争议,有同意也有反对,反对方大多表示,特殊国情需要特殊对待,舆论才是遏制特权的利器。

  李天一的律师昨天发表声明称,李某已被证实为未成年人,并在侦查过程中获得了相应的司法保护。希望相关媒体和网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尊重和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本案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希望媒体及网民对侦查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信任。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相关人员不应对李某进行舆论审判。

  在声明发出后,在网络上引发激烈讨论,正方认为,媒体的狂欢式舆论不该有,别把“未成年人法”不当法律。许多律师、法学学者通过微博呼吁媒体和网友尊重法律、理智对待该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几日前就微博发言“反思李某轮奸案”:全国媒体对此案几乎集体沦陷,一方面正义凌然的声讨、反思,另一方面又公然践踏《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身份信息的规定,亦弃新闻职业伦理于不顾。

  而反方则认为,李天一案有着特殊的情况,应该有不同对待。纽约时报中文网此前发表一篇魏武挥所写的文章,文中指出特殊国情应该特殊对待,“李某所涉嫌之罪,是极其严重的刑事指控,如果一旦受到干扰而无法得到公正判决,公众利益受损更大。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前提下,写一笔李双江之子,在我看来,是没什么大不了的。”有网友援引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和第275条规定,认为媒体炒作太过。但274条是说应不公开审理,和媒体没有关系。275条则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予以封存,但有个前提:五年以下。第275条恰恰说明了:当一个未成年人犯案比较轻的时候,应在未来不再提起他年幼无知时的荒唐事。但如果犯案很重,那就对不起了,这个污点将跟随你一生。影评人谭飞则发微博表示:“本来以为李天一不可理喻,现在才发现忙于谴责不实报道,根本不愿道歉的李天一妈妈才最不可理喻。是非观如此模糊,难怪频频出事。”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