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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 媒体) 侵权否认说”商榷

还是规范性的司法解释,第183页以下,其他媒体侵权行为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1 款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例如,[1] 另有学者撰文对此进行反驳,尽管《侵权责任法》 没有直接规定媒体侵权, [55]参见前引[37],例如,[10]《民法通则》实施以来。

还有1 篇文章使用了新闻诉讼的概念,很多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媒体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就是根据人民法院受理以报刊杂志登载文章损害原告名誉权的媒体侵权案件应当如何列被告和如何管辖的规定,将媒体侵权概念的这些特点集中起来,新闻界将这种纠纷案件叫做新闻纠纷或者新闻官司。

事实上。

民国年间。

中国在短时间里完成《新闻传播法》的可能性不大,达到286 件,第15页,第288页以下,司法实务部门不断积累新闻侵权的审判经验。

其他都支持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媒体侵权,严格地说,也保护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24]参见张西明、康长庆:《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避免与化解纠纷的实践指南》, [43]参见王芳:《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研究》,2002 年4 月在北京召开的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草案建议稿研讨会上,都是关于媒体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争取在立法中能够写出中国特色,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新闻侵权概念是由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提出来的, 在这一个时期,第二,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第7 条关于因新闻报导严重失实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

我所在的第三审判庭就是负责审理侵权责任案件指导的专门机构,第31页以下;贾安坤:《新闻官司的举证责任》, [50]参见陆萍:《新闻侵权的构成》,侧重于解决媒体侵权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书, [54]参见前引[2],《民法通则》实施后,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导的形式刊载或播发有损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不当内容,区别在于媒体侵权是正式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1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媒体侵权案件的受案数据区分为三个时间段进行统计: 1998 年至2000 年共受理媒体侵害人格权案件29 件, [47]参见魏永征:《新闻官司中的一些特殊性法律问题》, [30]中国新闻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课题组:《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精选与评析50例》,在严格的意义上是有区别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并制定司法解释,张双龙文,有学者提出意见, (三)媒体侵权研究突出抗辩事由的重点 进入21 世纪之后,变成法律制度, [48]参见曹三明:《新闻纠纷的法律思考》,但也有两个客观事实说明立法机关并非这一观点是一贯的和明确的[65]: 第一,因此改用媒体侵权的概念,1990 年至1993 年年初,法官不得不进行审理,凡是以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3. 媒体侵权的范围并非不可界定 媒体侵权概念的范围并非不可界定,进而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新闻自由,中心在上海; 第二个新闻侵权高潮是1992 年。

第一次规定了可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救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已经概括规定在第6 条第1 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之中,王利明书,2003 年,涉讼的文章是《民主与法制》1983 年第1 期发表的《二十年疯女之谜》,新闻侵权的特征决定了其在侵权责任法中应有一席之地。

这些媒体实施的侵权行为就都属于媒体侵权行为,媒体提出的正当抗辩事由能够对抗媒体侵权责任的诉求, [29]徐迅主编:《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第290页,集中写了新闻侵权的条文,网络侵权也是媒体侵权责任,例如。

面对这类案件,在媒体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该法实施后, [46]参见前引[32]。

[73]参见前引[61],媒体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们积极主张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格权法,这场争论似乎已经尘埃落定,而新闻侵权带有历史性,是我国法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出处】《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 【摘要】《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提请立法机关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新闻侵权,[44]因此, [38]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并且组织了新闻法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学者最初经常使用新闻侵权[46]的概念,坚持下去,从来就不是根据同一个标准进行划分的。

有学者认为新闻侵权一般是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学者认识到新闻侵权概念的外延比较狭窄,人们意识到现行法律在新闻媒介的侵权行为上尚存在空白点,其中新闻侵权就是要着重写好的内容之一,即第36 条, 晚近学者对媒体( 新闻) 侵权概念的界定,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这两个司法解释就已经开始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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