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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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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2011-04-02 20:12:21)

标签: 杂谈 分类: 律师实务

案情综述: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后原告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与两车追尾,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伤,原告驾驶员死亡。原告对三车及驾驶员进行赔偿后,要求被告理赔。被告以车辆超载为由拒绝赔偿。原告起诉至法院。本律师担任原告代理人。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运输有限公司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XX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李冰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结合庭审情况及双方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1、优先受偿仅针对全车盗抢险。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请求被告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车损险保单中特别约定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优先受偿”,该特别条款仅针对全车盗抢险。而本案据以起诉的合同关系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扩展至经营性承运人)。在上述合同关系中,不存在优先受偿约定。

2、优先受偿仅为一种财产担保方式,不能据以排除保险合同的主要权利。

综上,原告为本案适格主体。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被告如果认为系超载,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不能作为认定事故发生因果关系的依据。

事故认定书中在过错及责任分析中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该引用仅作为划分民事责任之依据,并非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认定。

2、事故发生原因应由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进行认定。

事故发生原因描述在认定书中作为专门栏目,即“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一栏明确了事故发生原因为“未有效制动”。而该原因与超载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尚不明确。

3、多种原因均能导致“未能有效制动”。以下试举几例:

(1)道路状况差,缺乏有效制动距离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描述,事发路段为盘山隧道下坡道路,且因该道路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注:与本案无关)导致路况糟糕,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道路情况”描述,“事故发生时因在事故地点南侧20米处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事故,影响过往车辆通行”,且“右侧因停放有一辆故障车,车辆靠左侧缓慢单边通行”。由此可知,本案事故发生时,很可能根本没有有效制动距离。

(2)司机疲劳驾驶,反应迟钝,缺乏制动时间

(3)下坡路段长时间踩刹车,刹车气囊未能及时恢复造成刹车暂时失灵

重型货车具有刹车气囊,气囊在每次踩刹车的时候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恢复。本案事发路段为下坡路,司机如果在一定距离内多次踩刹车,会导致气囊不能及时恢复,由此,刹车垫片没有气囊助推,不能及时卡住轮轴,造成刹车暂时失灵。

(4)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例如在下坡路段由高档位变档到低档位,刹车垫片过热,由此导致不能与轮轴密合。上述原因属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均能导致未能有效制动。

综上,如被告认为系超载造成,则应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三、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提供合同条款,且未对合同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均表述“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具有一定免赔额,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内涵和外延,被告并未明确说明。

1、“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与“超载”并非同义词,其内容及外延均不一致。在《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第63条,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定义为“205410机动车装载长度、宽度、距离地面高度违反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该《标准》首次以量化形式将交通事故责任作出明确界定,而在该标准中,“违反规定装载”并不包括“超载”。

2、被告提供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扩展至经营性承运人)(抄件)背面关于免责提到“超载”,可见在被告制定的格式条款中,“超载”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也并非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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