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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适用于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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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

    追问: 理由? 回答:

    不动产纠纷案适用专属管辖

      提要:1998年初,A县王某到深圳谋职,临行前将其在县城的房屋交给李某居住并看管。李某住了1年半,于1999年7月将房屋卖给张某,自己也外出打工。2000年初,王某回家,发现张某居住着便要求张某搬出。张某则说是李某将此房屋卖给他的。王某便找到在南方B县打工的李某加以责问,李某则说王某已将房屋送给了他,所以他有权卖掉。王某很气愤,遂向法院起诉。问王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李某、张某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如何?

      金华俞锦立、方旋、宋满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56条的规定,王某应向A县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李某作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某将房屋交给李某居住并看管,仅仅转移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并未转移。李某将王某的房屋变卖,是违法侵权行为,损害了李某的房屋所有权。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因为对于不动产,第三人是不能善意取得的。

      浙师大尹国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王某应向B县法院起诉,李某是被告,张某是第三人。

      武义朱国武:王某应向A县法院起诉。李某是被告,张某是诉讼第三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李某的住所地本案不明确,但其擅自出卖王某所有的房屋之侵权行为发生在A县,所以A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张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列张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金华陆建富: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条、《民法通则》第75条的规定,李某擅自将代管的私有房屋转卖给了张某属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张某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金华陈德祥:王某应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李某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为被告、张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专家评断:本案中,引起当事人讼争的标的物是房屋,而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王某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王某将房屋交给李某居住并看管,两者之间存有保管合同关系,李某对于王某的房屋负有妥善照看的义务,但房屋仍属王某所有。李某将属王某所有的房屋擅自出售的行为属侵权行为,也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故李某在本案中的诉讼法律地位为被告。而张某与李某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因此张某并非被告,但因本案的处理结果对张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张某应当是本案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某之所以不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因为李某的出卖行为属无权处分的无效民事行为,且上述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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