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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起诉书

                            起   诉   书

 

原告:  ,男,  族,  年 月日出生,住  

   电话:1381    0。

被告:上海百 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3号

      法人代表

      电话:

被告:百 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3号

   法人代表 

   电话: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百 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继续履行《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百 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工程交付之日止,每日按工程造价的2‰计算)。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百 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继续履行《内购材料供应合同》。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了装修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的房屋,于2007年4月20日与被告上海百 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称百 居开发区分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与百 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以下称百 居开发区店)签订了《内购材料供应合同》。二被告同属上海百安居公司,共同收取工程款。合同约定,由百 居开发区分公司负责施工,工程款共计  元,工期75天,百安居采取特有的“清包工、陪购材料”的方式,原告所需装修材料必需在被告百 居开发区店购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预算在2007年 月 日至2007年 月 日往二被告共用的资金卡内付了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共计       0  元,此款现仍有余额。

2007年 月 日开始施工后先后出现了多处质量问题,经与被告百 居开发区分公司多次协商,最后双方于2007年10月26日达成解决方案,赔偿原告损失49593元。此后由于被告方施工负责人变动等原因工程一直处于半停工状态,原告多次向百安居领导投诉、协商未果。2009年6月22日被告方店长带工人在卫生间施工时违章操作,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被小区物业责令整改,并告知以后由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与被告的争议一直不能协商解决投诉至北京市   工商局消保科,在该科的多次调解下百安居领导在2009年7月31日答应保证在一周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可是事后工程仍然处于停工状态。

现在室内原告定制的嵌入墙内的十余组壁柜还没有安装,后续的电线、管道等附属设施无法安装。由于工程停工时间长已装修部分无人维护造成墙面乳胶漆发黄,7扇木门和4个房屋的实木地板起翘开裂,这些质量问题难以完全修复。

被告工期延误已达二年多之久,理应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施工将符合质量要求的装修房屋交付给原告。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二年多不能入住使用房屋,以及装修工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7胶部7年修工程讯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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