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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后再就业 签劳务合同成立劳动关系-劳动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近日,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正是以此为据,认定了受伤者杨先生作为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虽然是劳务合同,但仍然成立劳动关系。

  2008年11月, 杨先生与丰台区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期限至2011年11月。但是,2009年11月,他在工作中摔倒昏迷,被诊断为脑外伤,脑震荡,全身多处挫伤,腰扭伤,腰椎间盘膨出。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在电话中让他先垫付医疗费用,待出院后全额报销。因杨先生家没多少钱,他仅住院三天就出院了。

  当年12月,杨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该认定结果于公司不利,遂扣着工伤证不给杨先生。杨先生接着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费、休息休假等事情,公司更是一口拒绝。不得已,他向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仲裁机构认为:杨先生是首钢公司内部退养职工,依照2009年的法律规定:凡企业内部退休职工,与其他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全部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杨先生与该公司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于是,裁决驳回杨先生的请求。

  杨先生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审时,杨先生的代理人刘律师发现该诉讼提出的时间恰好在2010年9月14日之后。在这个时间点上,上述司法解释出台了。

  据此,刘律师提出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杨先生与公司之间的纠纷。面对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不让步,除同意为杨先生报销住院医药费外,还答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给了一些赔偿。

  最终,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按调解协议,由该公司再补偿杨先生4667.75元医药费结案。(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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