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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阎XX、饶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根本违约。
二、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和房屋修缮款,支付原告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XX市国土资源局XX新区分局《关于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已明确将原告租赁被告位于XX大道188号XXX物流园B1号库房列入强制拆除范围内,由于原告在所租赁库房中存有价值上千万元的轮胎,XX市国土资源局XX新区分局才做出责令限期搬出通知,被告主张租赁库房不在拆迁范围内无事实依据,并且经过现场勘验该处库房破损已是事实,两旁道路已不通畅,水电已不能正常使用,所租赁库房处在一片废墟之中,没有任何安全可言,根本不能正常使用。
四、退一步讲,就算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也应按照法律规定退还原告剩余房租和租房押金,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是我们的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酌情予以采纳。
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
闫永宁律师
冯 轲律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