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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委托协议

2012年03月13日    投稿人:常利军律师    点击:次    

摘要:张金秀,女,汉族,1938年3月13日生,现住山西省洪洞县城内西环路053号;樊连登,男,汉族,1935年1月13日生,现住山西省洪洞县城内西环路053号(以下简称甲方)因遗嘱事由,委托山西靖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进行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律师见证委托协议

张金秀,女,汉族,1938年3月13日生,现住山西省洪洞县城内西环路053号;樊连登,男,汉族,1935年1月13日生,现住山西省洪洞县城内西环路053号(以下简称甲方)因遗嘱事由,委托山西靖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进行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郭振宇律师、常利军律师作为甲方的见证人。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遗嘱事宜见证。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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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常利军律师山西靖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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