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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劳资纠纷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董;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80年04月29日;
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工作单位:烟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名称:烟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邮政编码:264000;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02月至11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事实:
原告于2005年7月进入被告处工作,但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证据:
1、快件分理中心工资表3张;2、费用明细账8张;3、快件分理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1)、《快件分理中心岗位责任制》、《烟台集团快件分理中心处罚条例》、《快递部内部管理规定》各一份;(2)、发早班轮流表一份;(3)、关于宿舍、办公室管理的照片8张。
理由:
1、法律根据:
(1)、《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因此得出,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原告2008年02月起至2008年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来源/转载:烟台律师潘作城 6668889 15953514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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