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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外派劳务纠纷事件看阿联酋市场

从一起外派劳务纠纷事件看阿联酋市场

来源:外经处 首发子站:外经处 首发栏目:国别地区 日期:2005.04.29 今日/总浏览: 1/4208

 

 

作为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新兴市场之一,阿联酋市场越来越吸引了省内众多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目光和关注。近几年来我省外派阿联酋等中东地区的劳务人员数量呈逐年增多的态势,外派领域主要集中在建筑、酒店或超市服务等中低档次。由于中东国家市场的特殊性,以及国内公司经营运作、劳务人员素质等内部原因,最近时期我省外派阿联酋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对内对外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今年春节前后,我省一家建筑公司(下称经营公司)在承揽项目项下外派阿联酋迪拜的170多名劳务人员在外发生了一起较严重的劳资纠纷事件,该事件在有关部门的大力协调下目前已基本平息,但在处理过程中,经营公司暴露出项目运作中存在着的一系列带有普遍性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和总结我省外派阿联酋劳务市场的有关情况。

一、项目的外派过程及事件处理

2004年8月,经营公司与阿联酋金香国际劳务公司(以下简称金香公司)鉴订合作协议,以工程分包的形式承建阿联酋ARABTEC建筑公司别墅等项目,合作期为三年。按照合同约定,经营公司于2004年11月中旬和2005年1月中旬分两批向迪拜派出177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泰安、临沂、河北、四川等地劳务人员171人。

2005年2月,我驻阿联酋使馆和驻迪拜总领事馆先后致电省政府,告知经营公司所派劳务人员因劳资纠纷出现集体罢工,并离开营地到使馆门前集体静坐,引发当地警察严重关注和介入,要求我省派员赴阿尽快解决事件。2月9日,省政府联合工作小组赴阿处理该事件。在认真查清事件原因,认定事件性质的基础上,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了加强管理平息事件尽快复工的七条解决措施,事件得以暂时平息。

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项目的操作过程中,经营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考察,向迪拜总领馆经商室汇报并取得了使馆对项目的认可意见,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合同、办理有关赴阿工作签证并报送省外经贸厅开具出境证明后派出。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经营公司和该项目不存在内外勾结、蓄意诈骗导致劳务人员出国后务工可务的行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境外劳务纠纷事件,在项目操作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委托外派劳务中介招工、人员培训、收费和派出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突出,且带有普遍性,对其他外派经营公司来讲应该引以为戒。

1、委托外派劳务中介机构招收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经营公司在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过程中并没有在公司内部进行招选,而是先后委托河北、泰安、临沂等地的多家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在当地代为招收赴阿劳务人员。经营公司与委托招工中介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将月工资400美元的预计作为劳务人员的底薪条件进行招工。由于阿建筑施工现场技术要求、工序安排等与国内有较大差别,劳务人员抵阿后对未来工资收入普遍存有悲观的预期。同时,有关公司并没有严格监督整个招选过程,无法全面掌握所选劳务人员的有关情况,缺乏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了解,造成事件发生后的劳务人员与公司的对立局面。

2、人员培训问题

在招选过程中,经营公司及中介机构没有执行国家有关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的规定,对驻迪拜总领馆经商室出具的项目意见中提到的做好人员出国前培训的要求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劳务人员抵达后,缺乏对阿联酋市场情况、当地法律法规、工作条件、施工操作及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全面了解,造成劳务人员集体罢工、到使馆门前静坐等行为发生,触犯当地法律,导致20名劳务人员因参与罢工被阿警方遣返。

3、收费问题

在收费过程中,部分劳务中介公司擅自提高与经营公司达成的收费协议,超标准收费。劳务人员抵达后发现预期工资收入达不到国内宣传的400美元,普遍存有悲观情绪,这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4、派出后管理问题

该项目是经营公司首次独立操作的分包工程项目,该公司缺乏项目的在外管理经验,在劳务人员派出后现场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加上经营公司与合作方对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约定不明确,现场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管理人员缺乏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缺少与劳务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对出现的问题没有能够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劳资矛盾越积越多、越尖锐,当部分劳务人员采取串通、威逼、引诱手段阻止其他人员上班的现象发生后,无法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反而选择逃避,直接导致劳务人员罢工、静坐示威等失控局面的发生。

从全省范围来看,该外派劳务纠纷事件仅是近年来我省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中的一例,是经营公司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管理不善、处理不当所引发的纠纷事件,所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是目前我省公司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下一步指导和管理全省外派劳务业务发展中应该重点抓的问题。对于开拓阿联酋等外派劳务新兴市场,我们付出了代价和成本,交了学费,应该认真加以总结和反思,举一反三,才能不再犯同样的错误,才能共同推动全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三、阿联酋市场的基本情况

阿联酋本国人口数量较少,外来人口占全部人口的三分之二,其中印度、巴基斯坦人占外来人口的三分之二。从人员构成上看,印度人分布在高、中、低级等各个领域;低级劳务市场主要由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等国人员占领。由于受到语言等方面的限制,目前我外派劳务人员主要从事建筑行业等室外劳动,当地气温在夏天达到40摄氏度以上,条件比较艰苦,加上工资较日韩等其他国家地区普遍偏低,低级劳务人员工资仅200美元左右,因此在阿联酋外籍劳工中所占比重很小。近几年由于传统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省内经营公司开始小批量的外派阿联酋建筑、服务业劳务人员,但与印巴人相比在语言、工资、适应性等方面没有竞争优势,外派数量一直没有明显的增长。

四、外派阿联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应该讲,阿联酋作为海湾国家较为开放的国家,参考欧美等西方国家的法律政策体系,制订了较完善的管理外国劳工的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了大量引进的外籍劳务人员的利益。但是从我省的情况看,近两年曾多次发生赴阿劳务人员纠纷或突发事件,大多数是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打着外派劳务的幌子,欺骗劳务人员到阿联酋非法务工。上述事件的发生有国内方面的原因,但另一方面原因是广大劳务人员缺乏对阿联酋市场更深层次的了解所导致。我们认为,外派阿联酋劳务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务中介

阿劳工法规定,非经合法注册不得经营劳务中介业务。劳务中介只能向雇主收取佣金,不得向劳工索要佣金。劳务中介只负责牵线搭桥直至达成雇主与劳工之间的合同关系为止,对于劳资纠纷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于来阿打工所引起的费用应由雇主支付,因此经营公司应尽量与雇主直接洽谈签合同,避开中介人。遇有要求劳工或劳务输出单位支付诸如押金、机票、签证费等费用的中介应该小心在意。
  2、雇佣签证
  阿劳工法规定,雇用外国劳工须事先向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申请用工指标,只有雇主的项目和用工人数获得批准,并向劳动部出具每名劳工3000迪拉姆(约合6700元人民币)的银行保函作为抵押之后,才能取得用工指标批文。雇主凭该批文才能给劳工申办雇佣签证。雇佣签证有效期60天,居住期也是60天,雇主须在劳工入境后至雇佣签证到期前的期间内承担一切费用为劳工办妥一切手续,为劳工取得劳工卡和三年有效的居住签证。劳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本人只有凭劳工卡才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劳动管理部门审理后可决定动用这3000迪拉姆/劳工的银行保函对劳工进行赔偿。因此,来阿打工,务必持有雇佣签证,否则不受劳工法保护。
  3、雇主和项目
  外派劳务人员出国的目的是干活挣钱。干了活儿能不能拿到工资,关键是雇主有没有发工资的经济实力,有没有良好的信用,项目能不能赚钱。雇主是关键人物,作为经营公司以及劳务人员一定要认真考查雇主。劳工法规定只有雇主才可以做外籍劳务人员的担保人,为其申办劳工卡和居住签证。劳务人员只能给自己的雇主打工,不得转换雇主,除非是有特殊专长。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受劳动管理部门监管。所以,外派劳务人员抵达后要先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工作。如果当月未领到工资,一定要立即追索。如果追索无效,可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以期获得权益的有效保障。

以前,外籍劳务只有在离开阿联酋6个月后方可将(工作)签证转到新的担保人名下,这一规定于2003年9月22日被取消。根据新决定,外籍劳务可以转换工作和担保人,且不再受到离境6个月的限制,但仅限于他们在原来工作所在的酋长国内进行。

 

 

 

 

 

00五年三月三十日

 

 

 

 

 

阿联酋外籍劳务指南

阿联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以下简称劳动部)为了使外籍劳务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和更好地理解自己的义务,发行《阿联酋外籍劳务指南》。该指南通用于各行各业,提供了包括阿联酋劳动法律法规,招聘的各项程序,劳务的权利和义务等在内的基本内容。

一、外籍劳务人员应遵循的总体原则

1-准时上下班;

2-无预先允许或充分理由,不能不去上班;

3-服从主管的命令;

4-不得破坏机器和设备;

5-不得在语言或行动上触怒你的主管或直接领导;

6-不得装病,也不要忽视健康及安全生产指示;

7-不得以环境为理由旷工;

8-年休假或其他假期结束后别忘了上班;

9-如果你有任何不满,要亲切友好地与你公司的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10-如果友好协商不成,必须向有关劳动部门提出,并按照劳动部门的意见解决;

11-当你入境阿联酋时,确信你的雇主已从阿劳动部拿到你的劳工卡。

二、获得工作许可

1-外籍劳务只有取得在劳动部注册许可企业的担保下,才能获得工作许可。

2-外籍劳务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劳动部才有可能发放工作许可:

2-A 年龄在18-60岁之间;

2-B 应具备在阿联酋有用的专业或学术资质;

2-C 持有的护照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

2-D 身体健康。

三、 雇佣合同及劳工卡

A 雇佣合同

1-劳务在进入阿联酋前,应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合同必须使用阿拉伯文,可同时使用英文。

2-合同一式三份,一份劳务保存,一份雇主保存,第三份交相应的酋长国劳动部门(确保自己手中要有一份合同,并在整个合同期间妥善保管)。

3-合同要注明时间、地点、类型、条件、有效期、工资等。

4-相应的劳动部门要批阅该雇佣合同。

B 劳工卡

1-雇主应在雇员到达阿联酋的60天之内为雇员办妥劳工卡。如果雇主没作到,雇员在此期间的工作就违反了阿联酋雇佣外籍劳务的法律,雇主将因此被处以罚款。所以,雇员如在60天之内如没有得到劳工卡,应向有关劳动部门报告,以便劳动部门对雇主采取必要的措施。

2-根据有关规定,将由阿联酋的相应医务机构出具体检证明,来证实劳务的身体条件适应他所从事的工作,并且未患重大疾病。

3-劳工卡三年有效,如果雇佣双方满意的话,可以更换同等期限的新卡。更新必须在到期日后的60天内完成。超过60天期限的,除非雇主能向劳动部提交该部所能接受的司法文件,才能继续得到更新。即便劳动部同意继续更新,也要收取相当于罚金的延迟更新费用。劳工卡过期后,不得继续在阿联酋工作。

如果劳务由于未及时更新劳工卡受到歧视待遇,而雇佣关系依然存在,他/她应向雇主提出更新要求。如雇主未予反应,劳动部建议劳务应向有关劳务部门反映,以便劳动部门对雇主采取必要的措施。

4-雇主承担有关雇佣合同及劳工卡的费用,以及因未及时办理或更新劳工卡引起的罚金。

5-劳务在阿联酋境内迁移时,应随身带劳工卡。

四、私营劳动力中介机构

1-在阿联酋一些劳动力中介机构获得了招聘外国劳务的许可。

2-这些劳动力中介机构可以向招聘外籍劳务的雇主收取报酬,不得因为劳务找工作而向劳务收取额外费用。报酬金额由具备许可的中介和在劳动部获得招聘外籍劳务许可的雇主之间协商。

3-如果在阿联酋经营的劳动力中介机构在招聘中向劳务收取额外费用,劳务应向劳动部门报告,以便劳动部对该机构的负责人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工作时间与休假

1-正常情况下,每天的工作时间最长为8小时,每周48小时。经劳动部同意,某些特殊工作部门或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可以延长或减少。斋月期间,每天的工作时间应减少2小时。通勤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2-正常加班,劳务可得到25%工资的现金,如果是晚上9点到早晨4点加班,可得到50%工资的现金。除不可抗力外,每天的加班不超过2小时。

3-周五是所有工人的休息日,计时工除外。如果劳务必须在周五工作,应给予补休一天或得到50%的加班工资。

4-劳务可享受年休假,休假不得少于:

1)服务期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每个月两天。

2)服务期满一年的,每年30天。

5-实习期满后服务连续超过3个月的,每年的病假90天(连续或间断),并按如下规定计算工资:

1)头15天按全额工资计算;

2)第16-45天按半数工资;

3)45天以上的时间无工资。

6-劳务还可享受的休假:

1)每年10天的公众假期。

2)朝圣假期:仅穆斯林在合同期内可享受一次,不超过30天,不计工资,不计入其他假期。

3)孕产假:服务期满一年的女工在产前或产后,有45天的带薪假期。不满一年的则为半薪。另外,如果孕产女工因病不能上班的,有连续或间断的100天不带薪假期。病假条应由指定的有资质医疗机构或当局出具。孕产假不计入其他休假。

六、工伤及职业病的补偿

劳动法为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1-如果雇员遭受工伤或职业病,雇主应支付其在当地政府或公共医疗中心、诊所的治疗费用,直到其康复或确诊为残废。治疗费用包括在医院或疗养院的住院费、外科手术费、拍X光片和药理分析的费用、购买药物的费用,器官移植,以及为残疾者提供康复设备和假肢等的费用,以及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

2-如果雇员受伤不能工作,雇主应支付其一笔相当于治疗期或半年医疗费的现金补贴,按照时间比较短的一个支付。如治疗期超过半年,则补贴减为一半,直到确诊,无论雇员康复、残废或死亡。

3-如果雇员死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则其家属应得到相当于其两年工资的补偿金:不得少于18000且不多于35000迪拉姆。补偿金额按照其生前最后一次的工资计算。补偿金应给予其家属,即:

1)寡妇或鳏夫;

2)儿子,17岁以下的儿子和24岁以下在大学就读的儿子,以及身体或智力有残疾而无法独立生活的儿子;

3)未婚的女儿;

4)父母;

5)兄弟姐妹。

4-劳动法还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雇主不必向劳务支付工伤补偿:

如果有关当局确认雇员是因企图自杀或为得到补偿、病假或其它原因而造成自己受伤;雇员是因吸毒和酗酒而造成受伤;因故意违反在工作场所明显处公布的安全条例或因粗心、玩忽职守而造成自己受伤;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医疗检查或医疗小组的诊治,以上所述的情况所造成的伤害或残疾如没有造成死亡,则雇员不享有任何补偿。在上述情况下,雇主有权不提供医疗或津贴补偿。

七、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分为个体争议和集体争议。劳资的集体争议指涉及雇主和其所有雇员或特定团体之间共同利益的争议。不论是个体争议还是集体争议,都应友好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提交劳动部门解决。法律规定了解决争议的途径,个体争议可通过劳动部乃至法庭解决,集体争议由劳动部的调停和解委员会、法院及最高仲裁委员会解决。

2-根据劳动法所主张的任何权利,一年后无效。另外,只有劳动部门可以把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八、雇佣合同的解除

有如下情况时可解除雇用合同:

1-劳资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且劳方写出书面同意;

2-合同到期,除非合同中根据《劳动法》明文或默示延长合同期限;

3-如果所签无限期合同的任一方表示要终止合同,并按《劳动法》关于事前通知,另一方同意的办法;

4-无期限合同下雇主或劳工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均可解除合同,并提前30天书面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

计时工的通知期限为:

1)工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提前一周通知。

2)工作一年以上的,提前两周通知。

3)工作五年以上的,提前一月通知。

5-雇主在下列情况下,可不经劳方同意而解雇劳方:

1)如果雇员提供伪造的国籍、身份、证明和文件等;

2)在实习、试用期间;

3)如果因雇员所犯错误而导致雇主大量物质损失;

4)如果雇员在已知安全生产规则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生产条例;

5)如果雇员不履行雇用合同所规定的基本义务,而且不听警告;

6)如果雇员泄露公司的机密;

7)如果雇员被政府法庭判决违背了公共道德、信誉、诚实;

8)如果雇员被发现喝醉酒或在工作时间喝醉酒;

9)如果雇员威胁、挑衅雇主、值班经理或同事;

10)如果雇员在一年中无故连续旷工七天以上或不连续旷工二十天以上。

九、服务期满的奖励

1-连续工作期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劳务,在服务期结束时,可以得到服务期满的奖励。奖励按如下计算,缺勤时间不计入服务期。

1)第一个五年内,每年21天的工资。

2)五年以上,每年30天的工资,总计奖励不超过两年的工资。

2-服务期满的奖励所采用的工资标准为,领取月薪、周薪、日薪的工人,按照他们最近的月薪、周薪、日薪工资水平,计算出每天的平均工资。计件工人则按照他们的平均工资水平发放。补贴不计入。

3-如非固定期限的工人,服务期满一年不满三年,由于自己的原因离开,他应得到三分之一的奖励。服务期满三年不满五年,可得到三分之二的奖励。超过五年的,应得全额奖励。

4-如固定期限合同的工人在合同期前离开工作,他得不到服务期满奖励。除非他的服务期已超过五年。

5-下列情况下的工人得不到服务期满奖励:

1)根据本指南第八章第五条被开除的工人;

2)非固定期限的工人及固定期限工人服务期超过5年的,自愿离开但未履行事前通知手续的。

十、担保人的更换

外籍劳务不得更换担保人,即他不能为雇佣他以外的人工作,除非他满足下列条件:

1-从事如下职业之一:

1)工程师;

2)医生、药剂师、护士;

3)大学或高校教师;

4)专家、律师、经济学家、大学以上学历的金融或管理人员;

5)大学以上学历,专业对口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析员、程序员;

6)石油天然气勘探或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7)体育教练;

8)海运或航空专业人员;

9)劳动部特许的其他职业。

2-同意更换担保人的条件:

1)新的工作与原来担保下所从事的职业是一致的;

2)在居留签证有效期内;

3)为原来的担保人工作两年以上;

4)得到担保人的同意转换签证

5)无阿联酋籍人及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籍人申请该工作。

十一、遣返回国

劳务服务期满后应迅速离开阿联酋,否则属于非法居留。雇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1-取消工作许可,将他们遣返至原处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地方;

2-雇主承担遣返费用;

3-如果劳务转换担保为其他雇主工作,新雇主在服务期满后承担遣返费用;

4-如果由于劳务的原因解除合同,如果劳务有能力的话,遣返费用自负;

5-如劳务死亡,棺材及运费由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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