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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年奖金和副高工资案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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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年奖金和副高工资案的上诉状 (2014-11-06 11:02:59)

上诉状

上诉人:   赵丽娟,女,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濮阳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住濮阳市胜利西路104号院18号楼。

被上诉人:濮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西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1754680-X。

法定代表人:  王广林,系该院院长。

   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华法民初字第48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4)华法民初字486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被上诉人补发上诉人2003年4月-2013年8月按照医院妇产科门诊核算奖金标准计算减少的劳动报酬。

   3、请求被上诉人补发上诉人2012年12月以来的按照妇产科副主任医师岗位减少的工资报酬。

事实与理由

1、自2003年3月-2013年8月,上诉人的工作岗位一直是三人,但由于其余两人一直无医师资格,医院又是无假日医院,上诉人一直承担了三人的工作量和全年365天的工作量。由于医院以按照三人计算奖金过低而拒绝奖金核算,所以上诉人的奖金才与妇产科门诊同级别医生奖金发放每月相差4000-7000元,上诉人不是无工作量的岗位,按照医院内部规定应当是核算岗位,其平均奖也是其粗略核算的方式,一审法院在上诉人的工作量计算上完全听信了医院的虚假证据,也未考虑上诉人被医院当做3人使用的事实,而简单对奖金计算不予支持,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特别偏袒医院的行为。

2、对于上诉人的副高级职称,是市医院故意打击上诉人而故意不纳入聘任程序,并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未通过医院的聘任考评!上诉人几次要求一审法院要求医院提交上诉人未通过聘任的资料,如硬件分数和评委考评的分数等落聘的书面资料,一审充耳不闻,事实未查清,一审在漫长超期的审判期内又急于作出上诉人无证据的认定,如果法院一直偏袒医院一方,上诉人的合法利益怎么保障?在本案中法律还有法律的尊严吗?

综上,依法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合法请求,还上诉人的公平,公正,还法律的尊严!

   此致

濮阳市中级人法院

                                                              上诉人   赵丽娟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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