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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的责任判定-案例库-

  裁判要旨

  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要求其对学生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上述义务可主要归纳为三方面,即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

  案情

  原告沈正一和应阅均报名参加了被告浙江省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青少年中心)开办的自然英语培训班,自然英语课中采用英文改编版“老狼老狼几点钟”的游戏来复习所学内容。2012年7月17日,应阅在游戏过程中不慎与趴在地板上的沈正一发生碰撞,踩到沈正一头部,导致沈正一面部撞击地板,当场被磕掉半颗门牙。经现场勘查,沈正一受伤时的上课教室实际可活动区域约为32.13平方米,事发时教室内共有师生29人。应晓明、符红娟为应阅的法定代理人。

  2013年3月20日,沈正一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应阅、应晓明、符红娟、青少年中心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赔偿沈正一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4181.2元。

  裁判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阅系未成年人,其在上课游戏环节中不慎误伤沈正一,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应晓明、符红娟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沈正一所遭受的损害发生在青少年中心教学活动中,但是青少年中心并未有教育、管理上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应晓明、符红娟赔偿沈正一医疗费等损失合计9599.88元,驳回沈正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沈正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少年中心在事前教育和事后救治方面均无过错,争议的焦点在于事发教室是否满足开展涉案游戏的需要。根据当天青少年中心组织游戏的内容,场地可参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规定的上唱游课的音乐教室确定每生边唱边舞所占面积不小于2.4平方米,青少年中心在涉案教室组织该游戏,场地过小,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应晓明、符红娟赔偿沈正一医疗费等损失合计5759.93元,被告青少年中心赔偿沈正一医疗费等损失合计383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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