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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运用的几个问题:控辩审三人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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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运用的几个问题:控辩审三人谈(上) (2007-07-19 09:21:00)

分类: 证据和证人的理论与法规

刑事证据运用的几个问题:控辩审三人谈
《刑事司法指南》2001年第1辑 
作者:张军 姜伟 田文昌

            
一、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据体系问题
   (一)刑事案件的标准问题
   (二)如何理解"合理的怀疑"
   (三)关于证据真实和客观真实


二、秘密取得的刑事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一)秘密取得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要把秘密取得证据违法性与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区分开
   (三)只有秘密取得的原始的视听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问题
   (一)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材料要区分不同情况
   (二)证据材料经转化和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非法取得的言辞以外的其他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刑事案件的标准和证据体系问题

 

(一)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

 

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很值得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将侦查线索和定案依据相混淆的情况。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不应放过一切可疑的线索,必须运用合理推测。如果不进行合理推测,就有可能失掉破案的线索和机会。但一定要把合理推测和定罪的依据区别开来。

 

张:侦查机关在取证时,要特别注意收集物证。

 

    我们的观念应该转变,物证才是真正的证据之王,传统的所谓证据之王-口供,是很容易发生变化的。如果庭审中因相关物证没有收集到,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等于宣告了此前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工作失败,也从诉讼程序方面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在于审判。

 

    侦查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步是侦查犯罪嫌疑人,一旦对犯罪嫌疑采取了强制措施,接下来所有的工作都是为了证明其有罪,都是为了最终将其送上法庭。既然如此,侦查机关就要知道法庭定罪需要什么。法庭就是需要证据,实际上也就是用证据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工作服务,这种正确性就体现在法庭上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如果法庭没有定罪,就表明侦查和起诉工作是错误的,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还得赔偿。刑诉法符合逻辑和诉讼科学的规定,把侦查机关的工作中心和重心明确下来了。

 

    在实践中,许多同志往往就工作论工作,而没有认识到这项工作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侦查工作绝不是检察院一批捕就万事俱备,批捕的条件是相对的,案件最终还得到法庭上检验。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其有罪,法律上的结论就是被告人无罪。这在修改后的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一定要转变传统观念,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证据不足就判轻些-"疑罪从有"、"重罪从轻"。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责任在司法机关,证据不足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有新的证据可以重新起诉,绝不能仅凭直觉、推测定案。过去,这方面有过深该的教训。

 

姜:我同意张军的观点。

 

    法庭上主要是用证据证实案情,证据一定要全面,不能仅仅依靠口供,要尽可能在案发之后收集到全案证据。证据都是零散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就需要分析,这一分析判断是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绝不是主观推测。实践曾出现过仅凭主观推测或根据孤证来推测犯罪的情况,这就使有些案件因证据不足被判了无罪。

 

    例如有一起故意杀人案,因为案发后被告人承认是自己杀的人,侦查机关就没有进行尸体解剖鉴定,没有勘验犯罪现场,也没有找到犯罪工具,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和被告人与被害人有矛盾的事实,就认定他杀人。

 

    法庭审判时,被告人跪着表示忏悔,这表明屈打成招的可能性很小。但律师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没有作案现场的勘验笔录,没有作案凶器,没有现场目击者,仅凭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其有罪。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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