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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成都刑事律师蒲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被告人的委托,汇西律师事务所蒲浪律师作为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受理本案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和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清楚了本案案情,参加了庭审,现对本案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被告的主观方面,并非杀人,而是在斗殴中不敌受害人而拔刀意图教训受害人,给受害人一点颜色看看(口供p6),被告和受害人因为感情纠纷,多次斗殴,但被告都打不过受害人而多次吃亏(口供p6)。 案发当日,被告赴案发地碰见被害人,受害人和被告发生抓扯推搡,由于被告人不敌受害人,故拿出水果刀对抗,但并没有立刻刺向受害人,而是被害人继续推搡被告,双方矛盾本已激化,被告遂本着教训受害人的心理在抓扯中朝被害人腹部刺了一刀(口供p4)。
    对于其供诉的伤害故意而非杀人故意,还有以下几点旁证:
    1、其使用刀具是普通水果刀,杨雅茹陈述刀长15cm左右,被告供述刀长20cm左右,是非折叠带刀鞘价值八元的日常水果刀,并不是典型的杀人凶器,根据其供诉也可证实其购置刀具并无行凶蓄谋。
    2、被告意图刺杀部位是腹部,但具体部位被告由于慌乱无法记清,经过鉴定也证明刀伤部位接近腹部(锁骨下第六、第七肋骨之间),如果被告意图剥夺受害人生命,理应蓄意刺向受害人脖子或者重要器官集中的胸腔。也间接印证了被告人供诉其只具有伤害故意而并没有杀害受害人的故意。
    3、受害人被刺伤后,身处长时间无人经过的楼梯间,而被告人并未继续行凶,而是任由受害人跑下楼报警。如果被告人心存杀人故意,不可能不趁人少的时候继续行凶,而不会在受害人仍然能跑动的时候罢手。
    被告人供诉其接听受害人电话的时候说:陶某我要杀了你,那只是由于感情纠纷一时冲动的一种表现,并且其口供多次供诉其只是想教训受害人,给点颜色看看,结合旁证已经足以证明其故意伤害的故意。所以被告人的这种供诉这并不能证明其杀人故意。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鉴于被告的盗窃行为所涉案金额不太大,情节较轻,可以考虑对盗窃罪免除处罚。


     1、受害人在这场悲剧中也有过错,被告人与受害人在长达数月的感情纠纷中,身体更为强壮的受害人并没有想到理性解决双方的纠纷,而是凭借比被告人人身高体壮多次和被告人斗殴,案发之日,双方也曾经互相抓扯推搡,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
     2、被告人小学毕业就因家贫辍学,其父亲现年七十岁,母亲现年六十岁,其兄三十六岁但已经失去音信已经没有可能赡养老人。希望法庭能考虑给其机会能为父母在更老一些的时候养老送终,留下两个毫无经济来源的孤苦老人,不但面临新的一场悲剧,也与“和谐社会”的宗旨不符合。
     3、受害人亲人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也需要被告人改造之后,具有一技之长后取得收入进行赔偿。
     4、被告人认罪态度真诚,悔过彻底,在办案人员的法制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将自己所犯下的其他罪行,一并交待,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对其自身罪行有清醒的认识并有改过的决心,能够在经过劳动改造后重新做人。



                            辩护人: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
                                     蒲浪律师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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