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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法院认真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充分保障被告
2014-11-11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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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二人均为聋哑人,在2013年8月17日至19日间,驾驶摩托车先后流窜到承德县六沟镇大梨树沟村、下板城镇沟门村、上谷乡佟家院村入户盗窃黄金、手机、现金等合计6024元。承德县人民法院刑庭受理此案后,充分考虑了二人均为聋哑人,且一名被告人家住三家乡、另一名被告人家住保定市定兴县,家庭住址不但偏远而且家庭条件非常艰苦的特殊情况。在公开庭审中,为被告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并聘请手语教师担任庭审翻译,充分保障了二名被告人的辩护权益,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参与权利,保障了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了庭审功能意识。高质量的庭审活动受到了当地群众和旁听人员的一致好评,树立了我院司法公信,赢得了司法权威。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一年以来,承德县法院刑庭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主线,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积极完善和探索涉未成年人、聋哑人犯罪的刑事审判工作,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落实到实处,让当事人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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