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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代理原告人代理词

 

 

刑事案件中代理原告人代理词

[ 2013-5-18 7:51:00 | By: 张保刚律师 ]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高XX、唐XX的委托,指派张保刚作为其与被告人贾XX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贾XX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受害人高XX之子没有责任。

在此次致受害人高XX之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贾XX负全部责任,受害人高XX之子没有责任,已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石公交受字[2010]第01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并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赵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故造成该事故的责任应完全归责于被告人。

二、被告人贾XX未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贾XX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新赵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后,分文未予以赔偿。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应赔偿受害人高XX、唐XX181198元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2770.86元,其至今未予以赔偿受害人。不仅使受害人经济上造成很大的损失,而且使受害人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创伤。

三、被告人犯罪对象属向未成年人,应依法从重判处。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25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进行处罚。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贾XX予以从重处罚。

四、保险公司的赔偿与被告人赔偿无关。

根据交强险有关法律的规定,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与商业险的自愿、按比例赔偿等有本质曲别。且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再结合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赵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结果,而直接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在限额内判决向受害人支付。而被告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故保险公司的赔偿与被告人的赔偿无关。

综上所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结合被告人以上诸多情节,应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贾XX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望采纳!

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保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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