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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问律师(41)祖母是否有权处置我和父亲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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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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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声音记者丨周柏伊

【音粉求助】

我奶奶家房子拆迁,房子名字写的是我奶奶和我爸爸的名字。现在我奶奶想写遗嘱把这套房子以后给我阿姨,可以这样操作吗?

【律师解答】 

“上海法治声音”为了丁女士的问题咨询了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的孙洪林律师。孙律师表示:根据丁小姐的问题,这里所称的房子名字是写的其祖母和其父亲的名字,那么就是说这套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屋,且产权登记为其祖母和其父亲。在这个前提下,还要明确一点,即被拆迁房屋进行安置时,已将所有的安置对象均安置完成,这一拆迁安置房屋仅是安置其奶奶和和父亲的,且其他人对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其祖母和其父亲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丁小姐的祖母和父亲拥有该房屋产权是合法的且没有争议的。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再来谈其祖母是否有权处置这一房屋,通过遗嘱或遗赠确认该房屋在其身故后由丁小姐的阿姨继承。若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对象有多人,或其他导致该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的,则先要确定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即房屋所有权是要经依法登记的,产权证即是产权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故依据产权证的登记,即丁小姐所称的房屋是归其祖母和父亲所有。

其次,《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此可以看出,丁小姐所称的房屋是祖母和父亲共有的,具体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以产权证的登记为主,祖母不能独自处分该房屋。

最后,《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综上,因为该房屋不是丁小姐祖母一人所有,而是其与丁小姐的父亲共有的,所以丁小姐的祖母不能立遗嘱或遗赠处分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但其可以通过立遗嘱或遗赠处分属于其个人财产,即其对该房屋所享有的自己的份额。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九十三条 【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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