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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长期工合同引发的房产纠纷

一份长期工合同引发的房产纠纷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魏素娟 通讯员 李瑶骏 莫俊雅

 

  20多年前,正值青春年华的阿玲(化名)和阿梅(化名)与玉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两人给玉某长期打工,玉某则用攒下的工钱给她们买地建房。此后,阿玲、阿梅一直未婚,始终为玉某打工,玉某也履行了建房约定,但却将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玉某因病离世后,阿玲、阿梅因为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和玉某的妻女打起了官司。房子到底该归谁?

 

  11月4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子虽登记在玉某名下,但双方已有转让约定,所以房子应归阿玲和阿梅所有。

 

不拿工资只为换套房养老

 

  家住南宁市的玉某是名中医,平时也自制中药出售。1984年,年仅18岁的阿玲从武鸣老家来到玉某家中帮其挖草药和配药。

 

  “在玉家生活及工作,每月只包吃住及给些零花钱,不拿工资……”当时,阿玲和玉某签下了一份长期用工合同,约定阿玲的工资存放在玉某处,玉某则待条件成熟时用她攒下的工资为其建房以备年老有个归宿。1996年,28岁的藤县人阿梅因病找玉某治疗。病治好后,阿梅也留在了玉家帮工,并与玉某签订了一份同样的用工合同。

 

  就这样,阿玲和阿梅成了玉某家中的“长工”,两人一直没有结婚,一干就是20多年。而玉某也没有食言,2004年他以自己的名义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买了一块地建房。2005年3月,玉某及其妻子和阿玲、阿梅签订了一份《房屋房地产权转让书》,约定将该房地产权交给阿玲、阿梅所有,以抵还她们积攒下的工资。同时,玉某两个女儿也在转让书上签了字。建房过程中,阿玲和阿梅每人又额外拿出7.5万元帮忙建房,玉某也给两人出具收条,并再次表明房屋建成后即交给阿玲和阿梅。

 

  2006年9月,新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玉某名下。装修完毕后,阿玲和阿梅高兴地和玉某一家搬入居住。2年后,玉某因病离世,未对房产进行处理。阿玲和阿梅虽然仍居住在新房中,但玉某妻女始终拒绝协助她们办理房产过户。今年5月,阿玲和阿梅一起将玉某的妻女告上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归她们所有。

 

商铺替代房产说法站不住脚

 

  “说好了用商铺换房产,她俩太贪心了。”法庭上,玉某的妻女辩称,该栋房子是玉某的遗产。她们作为法定继承人,这房子应该归她们所有。至于阿玲和阿梅手上的转让协议,是她们对阿玲和阿梅所作的赠与承诺,用作支付她们的打工工资和建房借款。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而该房屋从建成之后,一直由玉某夫妻居住,阿玲和阿梅只是跟随玉某一家居住,玉某夫妻从未将该房产交付给她们。相反,经阿玲和阿梅同意,玉某夫妇已将价值更高、位于南宁市大沙田某小区的一间商铺赠与她们,作为代替这套房屋。为了证明这个说法,玉某的妻女还提供了玉某女儿名下房屋拆迁获得143万多元拆迁款,而玉某就是用其中的47万多元购买的商铺。

 

  “这是额外奖励,并没有说过用商铺换房子。”对此说法,阿玲和阿梅感觉很委屈。她们承认玉某的确给了她们这间商铺,但这是因为玉某感觉她们在自家辛苦劳作了一辈子,为玉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从而额外奖励给她们的。此外,她们并没有与玉某夫妇签订协议用商铺替代该栋房屋。

 

  11月4日,良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玉某名下,但玉某夫妇共同出具的《房屋房地产权转让书》中,既写明购买讼争房屋的资金是阿玲和阿梅在玉某家做工积攒下的工资,以及她们交给玉某的建房款,也明确说明玉某应将讼争房屋所有权交还阿玲和阿梅。阿玲和阿梅作为实际出资人,未作出放弃对该房屋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她们是基于与雇主玉某达成的协议及对玉某的信任,才交由玉某具体操办购地建房事宜,而不是将房屋所有权赠与玉某。故玉某不应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的所有权应为阿玲和阿梅共有。

 

  至于玉某妻女所主张用商铺代替该房屋,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归阿玲和阿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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