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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原则与方向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和1990年实施 以来,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 观念、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 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 程加快,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人, 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的问 题。如何修改《行政诉讼法》,使新的《行政诉讼 法》能够真正起到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一直 成为学者关注的主题。
行政诉讼法典的修订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 和系统工程,要完成这个系统,工程,首先就必须 坚持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原则。现行《行政 诉讼法》第1条开宗明义,宣示了《行政诉讼法》 的三个目的,即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 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该规 定下,行政机关往往以“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为由对行政审判机关施加影响,从而 弱化了《行政诉讼法》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的目的。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诉讼 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 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 权”在目的中居于次要地位,是“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根本目的实现的手 段和途径。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应特别注重 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 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 度的根本目的。法律职称论文代写
其次,我们也要注重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 和移植。借鉴和移植国外的先进制度不仅是全球 化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也是我们整个法治状况不 断进步的助动力。每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制定 自己制度与规范是适当的。但是传统并非老一套 的同义语,很多改进可以在别人已有的经验中汲 取源泉。[1 ]2 二战结束之后,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 展的趋势体现为“权利保护功能之强化、诉讼种 类之增加、行政裁判权之扩大、行政裁判之司法 化”等四个方面,[2]1°前三个方向至今仍可以作 为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努力方向;而且新 
近世界各国在这些方向上又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 展,我们更应该检视这些进展在本土社会中的适 用性,因事制宜地选择合适的资源,推进我们自 身的法制改革。法律职称论文代写
由此,现行《行政诉讼法》需要进一步的修改 和完善,例如要大幅扩大受案范围、进一步放宽 原告资格、适度增加诉讼种类、采取更为灵活的 判决方式、适当提高诉讼管辖的级别、简化诉讼 程序、采取更为严厉的裁判执行措施等,进一步 与世界潮流良好对接而又不失自身的合宜性,并 且致力于促进相对人权益保护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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